旅遊搭子提前脫隊是否應承擔責任?最高法詳細解讀

據央視新聞報道,招募網友拼團出遊,本想圖輕鬆自在、價效比高,不料旅遊搭子提前脫隊,導致旅行成本增加、行程改變……這種情況下,旅遊搭子是否應承擔責任?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結伴旅遊引發的合同糾紛案,目前該案已經生效旅遊。最高法對此案進行了詳細解讀。

基本案情

“計劃一輛SUV從深圳開往新疆旅遊。只坐4人,費用AA,單程費用大概1.5K……”2024年,張某在某網路平臺上釋出了一則招募旅行隊友的帖子,明確寫明從深圳前往新疆共計32天自駕遊的具體行程安排、用時、線路、費用平攤等內容。趙某看到網帖後透過微信與張某取得聯絡,表示有意加入。出發前,張某多次透過微信與趙某確認行程和費用。其間,張某向趙某傳送《自願結伴出遊安全免責宣告》(以下簡稱《宣告》),載明“本次活動的形式為均攤制……如有參與者中途離隊,應提前告知團隊成員,並自行承擔離隊後的一切安全與責任問題”。趙某對上述約定均無異議。

包括張某、趙某在內的4人團隊自駕抵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車市後,按計劃進入烏孫古道徒步七天旅遊。途中,趙某因體力原因自行離隊,未按約定抵達集合點,後未經提前告知,要求取回行李退出旅行。張某認為趙某的中途退出增加了其他成員的旅行成本,要求其支付回程費用。雙方因此產生糾紛,經公安機關調解仍未達成一致。

因旅遊搭子提前脫隊,張某與其他成員的旅行計劃被打亂,原定的旅行時間縮短了9天,放棄自駕返程計劃,改乘飛機返回深圳旅遊。返深後,張某要求趙某支付旅行產生的車輛損耗費、提前脫隊違約金等費用。對此,趙某未予理會,張某遂訴至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履行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旅遊。根據張某與趙某的網帖截圖、聊天記錄等證據,趙某對張某釋出的行程表示同意,對張某傳送的《宣告》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同意行程安排,並接受《宣告》中載明的“參與者中途離隊,應提前告知團隊成員,並自行承擔離隊後的一切安全與責任問題”等條款約定。

本案中,趙某於旅行中途與團隊分開,未按照《宣告》約定提前告知團隊成員,且事後拒絕支付已承諾的回程費用,其行為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違反了誠信原則,已構成合同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旅遊。此外,趙某提前離團不僅導致張某提前終止旅行行程,還引發張某更換返程方式從而增加了機票、車輛託運等費用,客觀上給張某造成損失。但雙方合同並未明確約定提前離團的違約金數額,張某也未能舉證證明因趙某提前離團造成損失的具體金額。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定趙某的賠償數額,判處趙某向張某賠償損失合計2600元,並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一級法官陳敏對此進行了解讀旅遊。她表示,當下,尋找“旅遊搭子”出遊因價效比較高、可個性化定製等因素愈發流行。然而,網上組團旅遊多為個人或無資質的機構組織,以微信、平臺留言等方式約定出遊,但各方對於費用分擔、出行安全、違約責任等約定較為模糊簡單,導致糾紛發生時,責任邊界難以釐清。

法官提醒,諸如“拼團”“拼車”“拼房”等消費模式,風險因素不確定,建議在交易前與相關方簽訂正式合同,並在合同中對消費方式、金額、責任劃分、違約條款等重要內容進行詳細約定旅遊。消費者可以登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合同示範文字庫”網站,查詢和參考相關合同範本,以完善合同內容。交易、履約期間,消費者應注意儲存好網路平臺溝通記錄、各類消費憑證,以便遇到糾紛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代表黃西勤認為,本案系因網路自發結伴旅遊引發的合同糾紛旅遊。法院的裁判展現了在新型旅遊消費模式下,對當事人之間民事合同關係的依法認定與違約責任劃分,具有重要的規則指引價值。當前,透過網路平臺發起的自助式拼團出遊活動中,普遍存在約定形式隨意、權利義務條款不完善的特點,由此引發參與者單方變更或退出後的費用分攤爭議。

法院的審理思路與裁判要點具有示範意義:其一,準確認定透過網路聊天記錄等電子資料達成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其二,在合同未明確約定違約金具體數額且損失難以舉證證明的情況下,依法行使司法裁量權,根據違約行為直接導致的、可預見的合理損失(如變更返程方式增加的費用),酌定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賠償損失責任旅遊。這既貫徹了全面賠償原則,也避免了守約方損失無法填補或違約方責任過重的不公。

本案判決不僅妥善解決了個案爭議,更透過司法實踐對此類自發結伴行為提供了明確指引:網路空間的臨時合意同樣產生法律效力,參與者應秉持誠信,審慎加入,依約履行旅遊。判決亦提示公眾,在參與類似活動時,應儘可能細化並固定行程安排、費用構成、退出機制及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以明確各方權責,防範糾紛發生。這對於規範新興旅遊消費模式、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弘揚契約精神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來源 | 央視新聞

編髮 | 瀟雨

一審 | 瀟雨旅遊;二審 | 吳濤;三審 | 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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