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店充值6萬餘元僅退5800元 法院判決“霸王條款”無效

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美容預付式消費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美容。消費者龐女士在某美容店充值6.4萬元後,因服務效果不滿意要求退卡,商家卻要求按合同規定“非會員價計費+15%違約金”計算退款額度。最終,法院認定該條款無效,判決商家退還剩餘充值款5.6萬餘元。

2023年4月,龐女士在某美容店辦理會員卡並陸續充值6.4萬餘元,享受會員價美容服務美容。美容店為回饋大額充值,向其額外贈送了部分服務專案。根據商家提供的《會員卡細則》,退卡時,持卡人已消費的按照非會員價支付勞動付出(包含產品及贈送專案),未消費的扣除15%作為違約金後退還所剩餘額。

同年8月,因美容師更換導致服務效果不理想,龐女士要求退卡美容。美容店雖同意退卡,但雙方對退費規則、已消費專案及贈送專案計價等產生爭議。協商無果後,龐女士將美容店訴至法院。

龐女士表示,美容店更換美容師導致服務效果不盡如人意,請求解除服務合同,並退還未消費的充值款5.8萬餘元美容。美容店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龐女士因個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要求按合同約定的退卡規則處理,即按照非會員價計算已消費及贈送專案價款後,再對未消費金額扣除15%違約金,故僅同意退還龐女士5800餘元。

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會員卡細則》屬於商家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格式合同美容。該退卡規則既約定了按照非會員價計算已消費專案(含贈送專案)的價款,又約定了未消費金額扣除15%作為違約金。美容店專案會員價與非會員價存在數倍差距,且未能提供非會員價正常交易記錄,按照非會員價計價明顯不合理。因此,應當認為該退卡規則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合理加重消費者責任,應屬無效。

關於龐女士已消費和贈送專案次數,審理中,美容店提供的部分消費記錄存在塗改,由於該證據由美容店製作並保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由美容店作出合理解釋,否則應以塗改前的表述為準,即更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美容

關於已消費專案及贈送專案的計價,合同因龐女士的原因解除,原則上應當按照非會員價計算已消費及贈送部分的價值美容。但龐女士提出非會員價明顯不合理,而美容店無法提供非會員價消費記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按照合同履行地同類服務的市場價格核定已消費專案及贈送部分的單價。法院在充分了解龐女士所購買的專案內容後,透過向多家美容店詢價,依法核定了龐女士已消費專案及贈送部分的合理單價。經核算,扣除相關費用後,其實際充值的6.4萬元中尚餘5.6萬餘元未實際消費。

綜上,楊浦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雙方解除服務合同,美容店退還龐女士剩餘充值款5.6萬餘元美容。此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辦理預付卡及會員卡時,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尤其留意退費、違約、計價方式等內容,不輕信口頭承諾,妥善保管消費憑證、轉賬記錄及溝通記錄美容。經營者應誠信經營,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規範消費記錄的製作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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