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萬的“防火”騙局,三男子製作假冒防火門窗獲刑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製作假冒防火門窗案件,被告人姚某、王某某、唐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至四十萬元門窗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2023年,姚某、王某某、唐某某等人以不具備防火功能的中空玻璃冒充防火玻璃,製作“防火”窗、“防火”門、“防火”幕牆等產品,安裝於某大學化學學院大樓、某大學學生宿舍樓、某教育園區、某大廈專案中門窗。姚某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王某某作為副經理和市場負責人,唐某某作為“防火”門窗的設計人員,均參與了生產、銷售假冒防火門窗的行為。涉案的四個專案中,“防火”門窗的銷售金額總計人民幣50餘萬元。

由於因瑣事意見不合,王某某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姚某等人在多個專案中以不防火玻璃替代防火玻璃,姚某得知被舉報後,因害怕被追責,便安排人員將不防火玻璃更換為防火玻璃,更換過程中,部分不防火玻璃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扣押門窗

姚某後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被抓獲歸案門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當場起獲中空玻璃85塊,經鑑定,耐火隔熱性均達不到規定標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王某某、唐某某在生產、銷售產品過程中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門窗

被告人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門窗中使用不防火的玻璃代替防火玻璃,該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社會危害性大,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門窗。法院考慮姚某系自首、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王某某所具有的從犯、認罪等情節,唐某某具有的從犯、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的情節,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姚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王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唐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法官提醒,防火門窗的核心作用是在火災時阻擋火勢和蔓延,是建築中的“透明防火牆”,防火門、防火窗具有相應的國家標準門窗。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具有生產、銷售防火門窗資質,但是在具體生產、銷售防火門窗的過程中,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潤,從玻璃廠家購進不具備防火功能的中空鋼化玻璃代替防火玻璃,在不防火的玻璃上貼上消防防火標識,以達到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的目的。被告人生產、銷售假冒防火門窗的行為具有極大的消防風險隱患,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潛在的危險性。在此提醒生產、銷售此類產品的商家,切不可為了一己私利鋌而走險,害人害己。

編輯 彭衝 校對 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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