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聲音權益的法律保護回應數字時代治理需求

【資政場】

數字時代,人工智慧等新技術推動自然人聲音在採集、儲存、傳播、利用各環節加速數字化,其人格標識價值與商業利用價值同步凸顯法律。民法典明確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有關規定,奠定了聲音權益的人格權保護基礎。但“參照適用”的立法模式難以完全適配數字場景的新型風險。立足發展實際,系統完善聲音權規範體系與保護路徑,既是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數字人權的法治要求,也是規範資料要素市場秩序、護航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支撐。

聲音權保護面臨多重挑戰

新技術的擴張滲透與升級創新,推動聲音在訊號、儲存、介質等多個方面日益數字化,徹底突破傳統物理載體的時空侷限,也讓權益侵害風險與保護需求發生變化法律

數字技術重構了聲音的存在形態,實現了聲音訊號數字化、聲音儲存數字化、聲音介質數字化法律。數字技術加持下,聲音的採集、儲存規模呈指數級增長,既可被計算機直接儲存讀取,又可被精準裁剪、編輯、加工乃至合成。技術的便利性在提升效率的同時,也大幅降低了聲音侵權的技術門檻。

數字化傳播加速流動,侵權行為更趨隱蔽法律。從權利主體視角看,自然人既無法追蹤其聲音“資訊/資料”的具體流向,也難以瞭解其實際用途,在數字虛擬空間基本喪失了對自身聲音的實際掌控。從侵權主體視角看,聲音的裁剪、編輯、加工乃至合成幾乎人人可為,侵權行為甚至可以不留下明顯痕跡,司法取證面臨較大困難。同時,在多次數字化傳播過程中,聲音原始版本與侵權版本的關聯性愈發模糊,深度偽造、音色模擬等技術催生的仿聲詐騙、虛假代言等行為,損害後果擴散快、影響不可逆,傳統的事後追責模式難以及時有效止損。

商業化利用不斷深化,保護需求更具複合性法律。自然人聲音被數字化採集、儲存和傳播後,多應用於商業領域,成為人工智慧語言大模型的“語料庫”。聲音的商業化利用此前多集中於配音師、明星、公眾人物等特殊群體,但數字技術正逐步模糊這一邊界。數字時代自然人聲音的保護,不僅要考慮傳統的聲音人格性利益,還要特別關注聲音在商業競爭中顯現出的經濟性利益。

構建完備的聲音權法律制度體系

我國聲音權的制度建構,既要回應一般人格權保護的共性需求,又要直面聲音數字化帶來的特殊挑戰,以一般規範為基礎、特殊規則為補充,構建體系完整、適配性強的規範框架法律

健全一般規範構造,推動聲音權從參照保護向獨立確權升級法律。聲音與肖像在識別機制、利用方式、侵權形態上均存在顯著差異,傳統“參照保護”模式已難以有效回應現實需求。為此,一是明確獨立法律地位,立法單獨設立聲音權,明確其獨立具體人格權的法律地位。二是構造完整的聲音權規範體系。三是將智慧財產權法和其他財產權利法律規範所涉及的聲音權利(益)保護規則作為補充性規範。

當聲音商標的“顯著性”足以用於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時,可申請聲音商標註冊,受商標法保護法律。自然人歌曲、戲劇以及配音等聲音作品,可以透過著作權法間接保護。當聲音經授權脫離人格權規範體系,且不受智慧財產權法保護時,可透過物權、債權等制度對自然人的聲音權益予以保障。由此形成層次分明、銜接有序的法律保護體系。

最佳化特殊規範構造,實現普遍保護與精準保護相統一法律。聲音的數字化使原本不具備識別性的普通聲音也具備了識別可能,應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構建更具針對性的特殊規範體系。一是對聲音權的主體做出明確規定,重申聲音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自然人,而不僅限於公眾人物。二是構建差異化的聲音可識別性認定規則。對聲音的可識別性認定,應結合聲紋辨識、自然人知名度、影響力等多重要素,構建差異化的認定規則與保護路徑。三是完善新型數字聲音權益規則。針對以自然人聲音數字化創作作品,明確其著作權保護規則,釐清創作主體、權利歸屬與使用邊界。重點規範聲音商業授權行為,對授權時間範圍、使用方式、具體用途及收益分配規則作出約定,防範因授權不清而引發的權益損害,為聲音要素市場化配置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展開全文

健全自然人聲音權保護機制

數字時代,聲音已成為自然人最重要的人格標識之一法律。強化聲音權法治保障,須兼顧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在確權、預防、治理三個環節一體推進,推動從被動救濟向全週期防控轉型。

以義務規範明晰權利邊界法律。透過反向劃定行為底線,明確禁止未經同意錄製、使用、公開或醜化他人的聲音,處理聲音資訊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在此基礎上,可體系化推匯出聲音權的基本權能:聲音自我使用權、聲音許可權、聲音利益維護權。

以登記機制強化事前防控法律。聲音的無形性,使其權屬狀態難以透過佔有或交付等方式公示,權利衝突與侵權風險隨之增加。引入非強制性的聲音權登記制度,有助於明確聲音權利的歸屬、授權情況以及權屬變動過程,既為市場交易提供清晰的權屬參考,也為侵權糾紛中的權屬認定提供初步證據,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與司法證明負擔,實現權利保護關口的前移。

以雙重保護形成治理合力法律。聲音權兼具人格權與財產權雙重屬性,其保護須統籌人格權救濟與財產損害賠償兩條路徑。以二次創作的聲音作品為例,聲音的原始權利主體可主張人格權保護,在將自身聲音授權給他人使用後,經過加工、創造和合成的聲音就成為數字聲音作品,須適用著作權或財產權的相關規定予以保護。針對同時涉及人格利益損害與財產利益減損的侵權場景,應統籌適用人格權救濟與財產損害賠償規則。同時,還應推動人格權保護與個人資訊保護、資料安全治理協同聯動,將聲紋納入生物識別資訊實施嚴格保護,形成多層次、全方位的治理格局。

(作者:張新平法律,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人權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本站內容來自使用者投稿,如果侵犯了您的權利,請與我們聯絡刪除。聯絡郵箱:835971066@qq.com

本文連結://yxd-1688.com/tags-%E4%BC%8A%E4%B9%8B%E5%AF%86.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