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錫商銀行違規異地放網貸 董事長行長均被約談 法院判借款合同有效

信網·訊號新聞1月4日訊在未取得異地放款資質的情況下,銀行透過網貸平臺向異地使用者放網貸收取高息,這份網貸合同是否有效?日前,黑龍江市民李先生將違規向其發放網貸的無錫錫商銀行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網貸合同無效網貸。2025年12月22日,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雖然銀行違規放貸,但並不直接導致貸款合同無效。訊號新聞(0532-80889431)在採訪中瞭解到,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有著不同的判決。而根據庭審證據顯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無錫監管分局約談了錫商銀行的董事長等人,對該行實施了監管措施。

借款人發現錫商銀行不具備異地放款資質

李先生向訊號新聞表示,他與錫商銀行的網貸最早發生在2021年9月,當時李先生因為母親生病等原因急需用錢,就把目光轉向了網貸網貸。“銀行流程太繁瑣,等審批下來根本應不了急。”李先生介紹說。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他透過一家網貸平臺先後與錫商銀行簽訂4筆借款合同,合計總金額為19950元,每筆借款期限為12期,綜合年化利率23.4%,還款方式均為等額本息。

借款後,李先生一直履約還款,累計償還金額已超借款本金網貸。直到2023年上半年,他偶然看到關於“地方性法人銀行嚴禁跨註冊地放網貸”的新聞,又諮詢了在銀行工作的朋友,才發現錫商銀行根本不應該給自己放款。

李先生檢索了相關檔案,在2021年釋出的《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的通知》中找到了明確依據網貸。通知明確規定:地方法人銀行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的,應服務於當地客戶,不得跨註冊地轄區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他進一步核實發現,錫商銀行作為全國第19家、江蘇省第2家民營銀行,屬於“地方法人銀行”範疇,且無跨註冊地放款的行政許可。

“申請時我只在網貸平臺填了身份證資訊、工作性質這些基礎內容,平臺既沒問過我是不是無錫本地的,也沒告知放款方是誰,借錢之前我都不知道這筆錢來自錫商銀行網貸。”李先生表示,自己作為一個從未去過無錫,且與無錫無任何關聯的北方人,卻成了這家地方法人銀行跨註冊地放款的物件,這顯然是不合規的。

2025年9月,李先生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無錫監管分局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網貸。訊號新聞在該局的答覆函中看到,經檢索,不存在李先生申請公開的“無錫錫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跨註冊地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的行政許可”。2025年10月,該局在答覆意見書中進一步明確,錫商銀行放款時“未對你(李先生)是否為異地客戶進行判定,存在跨地區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的問題,我分局將對無錫錫商銀行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法院判決借款合同有效 同時認定錫商銀行存在違規行為

錫商銀行為何要冒風險、違規跨地區發放網路貸款?李先生認為,銀行是衝著網貸平臺的高利息去的,比如他借的網貸綜合年化利率就高達23.4%網貸。這家銀行如果在本地辦理貸款業務,利率怎麼可能這麼高?

於是,李先生起訴了錫商銀行,主張借款合同無效網貸。而錫商銀行反訴李先生,要求其支付剩餘本金、利息、罰息等,並承擔訴訟費及為實現債權產生的全部費用。案件經過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和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審理,李先生的訴訟要求沒有得到支援。

從判決書看,法院基於民事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規則,認為監管規定屬於行政規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規,且合同已實際履行,未對公共利益、金融秩序造成重大影響,最終未支援李先生主張合同無效的訴求網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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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判決書裡,法院再一次確認了關鍵事實,那就是錫商銀行未取得跨註冊地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的相關行政許可,在向李先生放款時也未對其異地客戶身份進行判定,存在違規跨註冊地放款行為網貸

目前,李先生已按照法院判決支付給錫商銀行8042.44元,其中律師費6500元,剩餘本金、利息、罰息等1500餘元網貸

但李先生認為網貸,一方面錫商銀行違背公序良俗、違規跨地區發放網貸收取高息,一方面法院又認定合同有效,這不是鼓勵“違規放貸”嗎?如果每家銀行都這樣做,會不會對公共利益、金融秩序造成重大影響?

錫商銀行已被金融監管部門約談

據瞭解,針對錫商銀行的違規行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無錫監管分局於2025年10月23日對該銀行實施了監管約談,指出相關問題並提出監管要求網貸。訊號新聞在李先生提供的監管約談記錄中看到,此次約談被談話人為無錫錫商銀行董事長、無錫錫商銀行行長。據公開資料顯示,無錫錫商銀行的董事長為李軍,行長為奚國光。監管部門明確要求錫商銀行“服務於省內客戶,不得跨區域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你行2022年向李先生髮放貸款時,未核實區域,透過調閱李先生留存在你行的材料,顯示為江蘇省外客戶。”同時,要求錫商銀行要充分開展貸前調查和風險審查,綜合研判借款人信用狀況和財務狀況,防止信用風險積累。

為了進一步瞭解事件的詳情,訊號新聞電話聯絡了無錫錫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貸。工作人員表示會由專人對接,但截至發稿並沒有任何答覆。

監管約談記錄部分照片網貸。(來源:受訪者)

無錫錫商銀行違規異地放網貸 董事長行長均被約談 法院判借款合同有效

相似案例有過“合同無效”判決

訊號新聞了解到,山東省陽穀縣人民法院2025年3月審理的一起案件,借款人同樣是申請了網貸,放款方是未取得異地放款資格的地方法人銀行,法院以銀行的放款行為違反了《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的通知》的規定,認為借款合同無效網貸

而此類因跨地域經營違規引發的處罰也有先例網貸。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威海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顯示,威海藍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嚴禁跨地域經營監管要求落實不到位、貸後管理不盡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被威海監管分局罰款70萬元,相關責任人也受到了相應的處罰。

6500元律師費畸高 計入成本年化利率遠超 24%

訊號新聞律師專家庫成員、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劉國建律師分析,從法律層面來看,法院認定合同有效,但這並不免除錫商銀行作為金融機構的行政合規義務網貸。根據相關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監管部門有權採取罰款、限制業務等行政處罰。同時,網貸平臺作為助貸機構,若未向借款人充分披露放款方資質資訊,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知情權義務。若借款人能舉證因資訊不對稱遭受損失,可另行主張賠償。另外,錫商銀行6500元律師費明顯畸高,且律師費應該計算在實現債權產生的費用之中,如果加上該筆費用,錫商銀行所發放的借款綜合年化利率遠超24%的規定限額,李先生也可以據此主張權益。(耿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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