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癌症離世前一月離婚,3000萬給女兒,卻把她們託給了他!

深圳女子癌症離世前一月離婚搬家,3000萬給女兒,卻把她們託付給了他

親爹還活著,親媽臨終前卻把倆女兒的監護權給了外人搬家

這事兒擱誰身上能受得了?深圳這位張先生就遇上了搬家。他前妻蔣女士2023年4月因卵巢癌去世,留下價值約三千萬的遺產給兩個親生女兒繼承,而公司股權則遺贈給了一個叫王先生的異性朋友。

關鍵是什麼?蔣女士在遺囑裡寫得明明白白:希望王先生能成為兩個女兒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搬家

張先生一看搬家,我是孩子親爹啊,憑什麼我的女兒要交給別人帶?

離世前27天協議離婚,財產分割金額驚人

時間線得往回倒一倒搬家。2023年3月6日,蔣女士和張先生簽訂離婚協議,辦理了離婚登記。而蔣女士去世是在當年4月。也就是說,從離婚到去世,中間只隔了不到一個月。

根據離婚協議的內容,兩個女兒都歸蔣女士直接撫養,張先生不用出撫養費搬家。財產分割呢?蔣女士名下深圳3套房、惠州1套房全給張先生,另外再補償張先生230萬現金。

張先生自己算過賬,加起來差不多1000多萬搬家。蔣女士去世後,他陸續拿到了3套深圳房產和15萬元現金。

按理說搬家,離婚分走1000多萬,也算是拿到不少了吧?

但張先生咽不下這口氣的,是女兒的監護權問題搬家

合作15年的異性朋友,憑啥管我女兒

根據法院的相關文書,王先生是蔣女士合作了15年的朋友,同時也是蔣女士公司的負責人搬家。2023年1月30日,也就是離婚前一個多月,蔣女士立了一份公證遺囑,把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權全部遺贈給王先生。

遺囑裡有這麼一句話:我希望,在我去世後,王先生能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儘量照顧我的兩個未成年女兒至成年,給予她們愛和關心、引導搬家

而在離婚前一天,也就是2023年3月5日,蔣女士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直接指定王先生為兩個女兒的第一順位監護人,自己的表妹黃女士為第二順位監護人搬家。遺囑的執行人是王先生的妻子盧女士。

你品品這安排:公司股權給了男性朋友,女兒的監護權也指定給他,遺囑執行人還是這位朋友的妻子搬家

作為親爹的張先生,在遺囑裡壓根沒被提到搬家

前夫起訴:這是"附義務遺贈",你必須履行

2025年,張先生以自己和兩個女兒的名義把王先生和盧女士告上了法院搬家

他的訴求是什麼呢?要求把三家公司的股權全部移交過戶給自己,或者支付股權收益款380萬元,同時每月支付撫養費10萬多,外加按揭款3.8萬和監護風險成本2.2萬,直到女兒22歲搬家

張先生在法庭上的核心觀點是:蔣女士的遺贈是"附義務遺贈",所附的義務就是要撫養兩個未成年女兒到成年,而且要盡到監護人義務搬家。遺囑裡寫的"希望",實際上是"懇切的要求",具有法律約束力。

而且張先生還丟擲了一個頗具爭議的說法:如果這位異性朋友和蔣女士只是普通的同事關係,那這種鉅額遺贈就沒有正當理由;如果是情侶關係,那就損害了繼承人利益,還違反公序良俗搬家

換句話說,張先生在暗示:你們倆關係不簡單搬家

被告回應:遺囑裡寫的是"希望",不是"必須"

面對這些指控,王先生和盧女士的回應也很明確搬家

公證遺囑裡寫的是"無附加條件","希望照顧子女"只是情感寄託,不構成法律義務搬家。多份遺囑效力沒有衝突,遺贈行為合法有效。遺囑內容相互獨立,張先生把它們結合起來說成是"遺贈扶養協議",根本沒有法律依據。

而且被告方還強調:蔣女士透過公證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133條的遺囑自由原則,也沒有侵害未成年人必要的遺產份額搬家

至於張先生多次以相同事實起訴,還都敗訴了,被告方認為這已經構成濫用訴權搬家

法院判了:遺囑有效,不存在附義務遺贈

今年1月,南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判決搬家

法院認為,蔣女士在遺囑中表述的"希望"王先生照顧其女兒,並非對接受遺贈設定的條件和義務搬家。而且蔣女士在遺囑中將王先生指定為監護人時,完全沒有提及遺贈的相關內容,所以兩份遺囑相互獨立,不存在附義務遺贈的情形。

最終,法院駁回了張先生及兩個女兒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3400元由原告承擔搬家

判決書顯示,蔣女士去世後不到一個月,也就是2023年4月28日,她在深圳市某公司的股權就已經變更登記到了王先生名下搬家

另一份判決也駁回了張先生要求撤銷盧女士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資格的主張,認定了蔣女士的遺囑真實有效搬家。不過法院同時也確認了張先生是兩個女兒的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支援了惠州房產過戶給張先生,並支付部分款項。

蔣女士的精神狀況成爭議焦點

張先生在訴訟過程中還提出了另一個關鍵問題:蔣女士曾患有精神疾病,訂立遺囑時可能神志不清搬家

他拿出的證據是什麼?2017年10月,深圳市龍華區民治街道辦事處曾發放給他一筆款項,交易備註寫的是"蔣某某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補貼"搬家

法院也向深圳市康寧醫院調取了病歷資料搬家。資料顯示,蔣女士在2015年到2022年間就診了12次,先後被診斷為"焦慮抑鬱狀態""雙相情感障礙?""多動性障礙"。

但蔣女士在遺囑中明確寫道:本人書寫本遺囑時神志清醒,本遺囑是我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搬家

而且她的遺囑經過了公證,公證處對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是有稽覈程式的搬家

母親分文未得,弟弟只拿到150萬

還有一個讓張先生覺得"不合常理"的細節搬家

根據遺囑內容,蔣女士的弟弟分得重慶一套價值約150萬元的房產搬家。而蔣女士的母親呢?在遺囑中沒有獲得任何財產分配。

自己的親媽一分錢沒分到,反而把價值不菲的公司股權給了一個異性朋友,張先生認為這很難用正常邏輯解釋搬家

不過從法律角度看,遺囑自由是民法典明確保護的權利搬家。只要遺囑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怎麼分財產確實是個人的自由。

海外賬戶被盜760萬,責任歸誰

法律文書還披露了另一個情節搬家。蔣女士在國內外擁有存款760多萬元,她去世後,海外賬戶發生了被盜的情況。盧女士向法院表示已經報案處理。

張先生曾指控盧女士應該對此負責,但法院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盧女士與蔣女士海外賬戶被盜相關搬家

這筆錢最後追回了多少,目前沒有公開資訊搬家

法律專家怎麼看這個案子

說實話,這個案子確實觸及了幾個很敏感的法律邊界問題搬家

關於遺囑指定監護人,民法典第二十九條是這樣規定的: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搬家。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同時明確:如果父母一方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而另一方在遺囑生效時仍然有監護能力,那麼有監護能力的這一方應當擔任監護人。

通俗點說就是:親爹還活著而且有能力帶孩子,那孩子就歸親爹管搬家。媽媽的遺囑指定不能剝奪爸爸的法定監護權。

所以最終蔣女士去世幾天後,兩個女兒還是交由張先生撫養了搬家

而關於"附義務遺贈"的問題,法律界的共識是:必須在遺囑中明確設定義務,而不能用"希望"這種模糊的表述搬家。否則接受遺贈的人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三千萬遺產誰來管?22歲才能繼承

根據蔣女士的遺囑安排,兩個女兒繼承的多套深圳房產和存款,要等到女兒22週歲才能正式繼承搬家。在此之前,遺產由盧女士作為管理人進行管理。

這就意味著什麼?雖然張先生是孩子的監護人,但他並不能直接管理孩子繼承的這筆遺產搬家

按照目前的房產行情,深圳的多套房產加上存款,總價值肯定不止三千萬了搬家

張先生表示,他還會繼續尋求法律救濟搬家

一個女人最後的安排

回過頭來看蔣女士的整個遺產安排,其實能看出一些她的考量搬家

第一,在確定自己時日無多後,她和第三任丈夫協議離婚,給了他1000多萬元的財產;第二,她把三家公司的股權給了合作15年的老搭檔,同時希望對方能在自己走後照顧孩子;第三,她把主要的財產都留給了兩個女兒,但設定了22歲才能繼承的條件;第四,她甚至連遺囑執行人都選好了,是王先生的妻子搬家

說白了,她不信任前夫能好好管理這筆錢,所以搭了一個複雜的架構搬家

信不信任是一回事,法律認不認可是另一回事搬家。但法院最終還是認定了遺囑有效。

至於張先生說的那些暗示,蔣女士和王先生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恐怕只有當事人自己清楚了搬家。法院沒有認定,我們也不好瞎猜。

最後說兩句

婚姻這東西吧,有時候真挺複雜搬家。一個女人患癌離世前,把財產都安排得明明白白,卻因為選擇相信一個異性朋友而引發了這麼大的爭議。

法律支援遺囑自由,法律也保護親生父親的監護權搬家。這兩件事其實不矛盾。

但人心怎麼想搬家,誰能管得了?

你們覺得搬家,蔣女士這樣的安排,到底是深思熟慮,還是另有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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