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包裝標註“小米”“米家”,燈具商家被起訴商標侵權 小米回應:被起訴者多是反覆違規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收到多個小米生態鏈商戶反映,小米公司委託廣東金鵬(珠海)律師事務所,對智慧照明領域的商家發起批次商標侵權訴訟燈具

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2016年3月29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小米公司)釋出“米家MIJIA”智慧家庭品牌,而米家App是小米生態鏈產品的控制中樞燈具。這些商家中有生產商、有銷售商,都加入了小米生態鏈。生產商吳用告訴記者,這一訴訟導致自己賬戶被凍結、資金鍊斷裂。有的銷售商則表示,他們是在整改過後被起訴。

因包裝標註“小米”“米家”,燈具商家被起訴商標侵權 小米回應:被起訴者多是反覆違規

▲(資料圖)小米之家連鎖店外,小米生態鏈各種智慧產品圖示 圖據視覺中國

據天眼查公開資訊,小米公司旗下作為原告起訴的侵害商標權案件,2025年和2026年超過500件燈具。對此,小米相關負責人表示,小米IoT平臺的商標規範自2018年上線時就有明確要求,商戶入駐時簽署的協議裡對商標使用均有規定。被起訴的商戶均是自始違反禁止性要求,或整改後反覆違規的,只要歷史上符合任何一版商標標準均不會被訴。

“尊閣”燈具打上米家標籤 被判賠27萬元

吳用是廣東中山市尊閣燈具公司的負責人,他稱自己2021年正式入駐米家智慧系統,加入生態鏈燈具。“2019年的時候來我們古鎮招商,考察了兩年之後才選擇加入的。”

吳用介紹,入駐小米IoT平臺,首先要透過小米指定的服務商協助填寫資料申請,之後服務商開發軟體、寫入米家智慧模組,然後將模組交給小米品牌方進行軟體測試,最終送第三方檢測燈具功能,合格後廠商的這套模組才能上線米家App,進而廠商後續批次生產燈具

因包裝標註“小米”“米家”,燈具商家被起訴商標侵權 小米回應:被起訴者多是反覆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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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用公司生產的“尊閣”牌燈具燈具,包裝盒張貼了“米家智慧極光射燈”

“之所以會有服務商,是因為很多燈具生產廠商不具備軟體開發的能力燈具。”吳用解釋說。在完成上述準備後,他生產並售賣了一批接入米家生態的燈具。紅星新聞記者獲得的燈具照片顯示,吳用生產的燈具品牌為“尊閣”,整個包裝都是圍繞尊閣開展,但在包裝上,吳用自己打上了一個小標籤“米家智慧極光射燈”。這成為他日後被起訴的理由之一。

2024年6月6日,吳用發了一條朋友圈,內容是小米IoT平臺工作人員來到中山市古鎮鎮指導燈具廠商如何正確在電商平臺使用產品商標,以及聽取商家對米家產品釋出規範的建議燈具

同年9月2日,小米IoT平臺釋出《嚴禁認證授權商標違規侵權行為》,宣告表示認證上報使用規範上線數月,仍存在多起商標違規使用現象,請開發者遵守規範,於當年9月14日前規範自查,15日以後再出現違規行為,將進行罰款或透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燈具

吳用稱,他後來按照要求整改好,還是被小米公司告上法庭燈具。吳用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中山市尊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尊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其妻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格鶴實業有限公司,均被小米公司起訴。

吳用向記者提供了小米公司的起訴書,起訴時間為2024年8月20日,2025年7月開庭審理,同年12月底一審判決燈具。記者獲得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三份判決書顯示,前述三公司均因侵害小米公司商標權,被判不同程度的賠償金額,總計為27萬元。

“指示性使用”解釋未被採納

法院燈具:有攀附小米商標的表現

(2025)粵2072民初12513號判決書認定:中山尊閣公司在商品標題、商品詳情等處使用“米家”“小米”標識,“構成商標性使用”,“在使用過程中並未明確表達是推廣接入使用,有攀附原告的‘米家’‘小米’商標標識的表現燈具。”

(2025)粵2072民初12513號之四、之五判決書同樣認定,吳用方售賣的產品在商品標題、背景圖片、顏色分類上與小米的註冊商標一致,“且使用在同種類商品上,容易造成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誤認其來源與小米公司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聯絡,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標專用權燈具。”

三案中被告均提出“指示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抗辯——認為使用“米家”“小米”字樣只是說明產品接入米家系統、能被米家App控制,並非攀附小米品牌燈具。但法院均未採納這一抗辯。

梳理這三份判決書,小米公司提交的證據固定時間分別為2024年4月至6月期間、2024年1月至4月、2024年4月至5月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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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用的公司此前因整改商標規範,被用在米家認證商標使用規範宣傳頁

“律所2024年1月就開始取證,小米官方是在當年6月才派人員下來要求商家規範商標使用,我們意見是很大的燈具。”吳用表示,開庭前他還因為商標整改後使用得當成為宣傳典型。吳用提供的與小米IoT平臺客戶經理的聊天記錄顯示,2024年8月他淘寶店的產品因為符合商標使用修改規則,產品被拿去使用在《米家認證商標使用規範(中山產業帶版24.8)》宣傳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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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用先生銀行賬戶被凍結簡訊

在起訴前,小米公司申請了財產保全,吳用的銀行賬戶被凍結燈具。“凍結後工廠沒辦法運轉,員工工資、供應商貨款結完,我就把工廠關了。”吳用提供的中國農業銀行簡訊顯示,他的一個銀行賬戶被凍結23萬餘元,但他的銀行賬戶內並沒有這麼多錢。他在江門市的一處不動產,也因為被小米公司申請執行而被法院查封。

小米合資公司產品有小米標識

銷售商被判賠8萬元

莫先生是上海一家電商公司負責人,作為經銷商,銷售的是飛利浦照明(後改名為昕諾飛)與小米合資公司——飛慧智慧照明(上海)有限公司生產的燈具,產品外包裝上有米家的logo燈具。他在天貓平臺的商品標題中使用“飛利浦米家智慧燈”“飛利浦小米智慧床頭燈”等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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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先生此前出售的飛利浦品牌燈泡,包裝盒印有米家標識

9月6日,紅星新聞記者登入飛慧智慧照明(上海)有限公司官網,簡介顯示該公司系昕諾飛(荷蘭)和小米(中國)公司共同建立,其中還介紹了多款自家產品,“米家飛利浦檯燈二代”“米家飛利浦讀寫檯燈”“米家飛利浦檯燈3”等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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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先生此前出售的飛利浦品牌燈泡,包裝盒印有米家標識

莫先生提供的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5)滬0116民初16225號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被告莫先生一方未經原告或其他商標權人許可,在淘寶店鋪的商品連結標題首部顯著位置使用“小米”文字,該行為侵犯小米公司對案涉商標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燈具。(訴訟過程中,小米公司主動撤回對“米家”商標的侵權主張。)

對於原告主張的法定賠償,法院根據現有證據,重點考慮到本案被告所銷售的商品來源於飛慧智慧照明(上海)有限公司,而該公司系原告小米公司與案外人合資成立的公司,第三人生產、銷售的商品經過原告小米公司的稽覈、驗收、內測等流程,故本案並非傳統的售假商標侵權案件燈具

雖然莫先生答辯時表示,案涉商品的外包裝、說明書上本身帶有“米家”商標文字,銷售的商品均是飛慧公司生產的正品,他獲得了“飛利浦”的商標授權燈具。其使用“小米”商標是描述性使用,不是商標性使用,不構成侵權。

但法院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後,酌情確定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燈具。最終判決莫先生一方賠償小米公司8萬元。

“我賬戶一開始被他們申請保全凍結了一百萬元燈具。”莫先生稱自己已經不賣任何米家生態鏈的燈具。紅星新聞記者在其網店中查詢,發現無任何米家燈具。

多位商家稱“整改後仍被訴”

相關協議規定不能用“小米”“米家”等商標

範女士是另一位被訴商家,銷售燈帶、射燈等產品,小米公司指其侵犯“米家”“小米”等註冊商標,要求賠償80萬元燈具。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顯示,雙方達成和解,範女士支付了40萬元。她告訴記者,“整改過,但對方拿出來是整改前的證據,我們也是無奈(和解),他們申請凍結賬戶,我們各種不方便。”

唐先生表示,他也是在2024年被小米公司以商標侵權起訴,對方提交的證據均是2023年固定燈具。不過唐先生的官司最終因為電商賣家售賣的燈具中,偷用了他廠商名稱,而並非唐先生自己售賣,最終小米選擇了撤訴。

多位商家聲稱,小米公司在招商推廣時未明確告知商標使用規範,接入米家系統的產品在行業中被普遍稱為“米家智慧”產品,已成為習慣性表達燈具

而吳用向記者提供的一份小米IoT開發者平臺合作協議中,第九條智慧財產權規定了開發者不能使用“小米”“MI”“mi”“小米生態鏈”“米家”“Mijia”等商標燈具。但這份協議為電子協議,沒有簽署的時間。吳用稱,這個是網籤的協議,條文繁多,當時壓根就沒注意細則。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吳先生、莫先生、範女士等人的法律文書,小米公司一方的代理律所均為廣州金鵬(珠海)律師事務所燈具。9月8日,記者致電該律師事務所,對方表示不接受記者採訪。

小米回應燈具

自2018年已有明確要求燈具,可使用“已接入米家App”

9月9日,小米公司官方人員答覆紅星新聞記者,為保護公司註冊商標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小米公司就吳用一方侵犯商標提起訴訟,案件於2025年11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在多個電商平臺的商品標題、圖片、顏色分類、商品詳情等處使用“小米”“米家”“MI”等標識,構成商標性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侵犯了小米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判決被告合計判賠27萬元,被告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燈具

具體到執行階段,被告實際被凍結的金額總計約1439.5元,卻在各個社交平臺持續釋出“小米起訴導致我們公司破產”等相關主題內容,試圖博取流量燈具。本案於2024年8月23日提交立案,截至2025年7月3日開庭前,該公司複查某平臺部分連結仍發現被告未停止侵權。

針對此說法,吳用告訴記者,開庭和對方律師溝透過,當時天貓店完全停止侵權燈具。另外有一個抖音店,100多個連結,只有一個連結是疏漏,開庭後當天也更改了。另外有一個是微信小程式,平時不用所以沒注意,開庭當天對方律師提出後就全部下架了。

小米公司中山市產業帶對接商家的業務負責人則表示,小米IoT生態鏈的商標從2018年上線時就有明確要求,只是在商家接入的過程中,商標規範可能是有改動過的地方,不是沒有規範燈具。商戶入駐IoT平臺時,簽署的協議裡對商標的使用都是有要求的。“只要歷史上是符合過去的標準,我們都不起訴的。但凡被起訴的企業,是從一開始就違反禁止性要求,還有整改完又違規的。”

“我們生態鏈公司生產的米家產品也不允許用小米標識,用了一樣會被起訴的燈具。商家必須嚴格遵守IoT平臺對於品牌的要求,大部分被起訴的客戶都是用小米或者用米家這樣的字眼去宣傳自己產品,如果只是用了‘已接入米家App’,這種一點問題都沒有。”該業務負責人表示。

對於部分已經整改過的商戶被起訴,以及起訴時被固定的證據是整改之前的情況,該業務負責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整改完了,只要不再犯的,會網開一面燈具。整改後還被起訴的商戶,是因為行為惡劣,有從違規行為中獲利。

小米方面還表示,很多生態鏈合作商戶被起訴之後,業務部門都會協助他們和法務進行和解燈具

專家看法燈具

要區分是借小米品牌銷售燈具,還是說明功能

法律上,小米的起訴有明確依據——其擁有“米家”“小米”等註冊商標專用權燈具。但在實踐中,爭議同樣存在:使用“米家”“小米”字樣說明產品功能是否屬於合理範圍?批次訴訟、同步保全的操作模式對小微企業的衝擊是否超出合理限度?

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古玉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描述性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燈具。商家如果只是客觀說明產品“已接入米家App”“支援米家智慧控制”,且使用方式規範、不會讓消費者誤認為產品由小米出品,屬於描述性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小米方面在回應中也明確,“已接入米家App”這種規範使用是允許的。很多生態鏈商家認為,既然自家產品確實接入了米家系統,能被米家App控制,那叫它“米家智慧燈”就天經地義。這種想法混淆了“功能描述”和“品牌標識”的界限。

從本案法院的判決來看,古玉簫認為,商家的使用方式確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邊界燈具。以吳用的案件為例,他在產品包裝上自行標註“米家智慧極光射燈”,在電商平臺的商品標題、詳情頁、顏色分類等處大量使用“米家”“小米”標識,這種使用方式已經不是客觀說明產品功能,而是在商品標識層面直接使用他人商標,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就是小米或米家品牌的產品,屬於典型的商標性使用。法院在判決中也明確指出,被告“在使用過程中並未明確表達是推廣接入使用,有攀附原告的‘米家’‘小米’商標標識的表現”,這一認定是符合商標法基本原理的。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曾田表示, 小米維護“小米”“米家”等商標權益,有其正當基礎燈具。因此,商戶即使接入米家系統,也需要規範使用相關標識,避免消費者誤認商品來源或雙方的合作關係。

對於這類爭議,應當區分商家是在借用小米、米家的品牌銷售商品,還是如實說明產品的接入功能燈具。智慧家居產品能否與已有系統相容,是消費者作出購買決定的重要資訊。商標保護應當為這類真實、必要的指示性使用留下空間。對於這類糾紛,生態接入背景應當進入具體判斷,雙方實際存在的關係及其範圍尤其需要查清。

曾田同時建議,從商業決策看,小米還需要考慮維權方式對生態合作的長期影響燈具。如果合作伙伴因為許可權不明或處理方式缺乏溝通而退出生態,平臺自身也會承擔相應的商業成本。

紅星新聞記者 鍾夢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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