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是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所謂“南海仲裁案裁決”(以下簡稱“裁決”)出臺第十年法律。7月,針對美國、菲律賓等國發表所謂“紀念南海仲裁案裁決”十年聯合宣告,中國外交部發表鄭重宣告指出,所謂“裁決”是一張非法無效沒有拘束力的廢紙。十年來,“裁決”不但沒有解決中菲涉海問題,反而為域外勢力介入南海問題、攪動南海局勢提供了藉口,已成為影響中菲關係和南海地區和平穩定的“亂源”。事實證明,這份被某些勢力奉為圭臬的“裁決”,只是一場精心設計、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鬧劇。
中國和菲律賓隔海相望,交往密切,人民世代友好,原本不存在領土和海洋劃界爭議法律。然而,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開始非法侵佔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由此製造了中菲南沙群島部分島礁領土問題。此外,隨著國際海洋法的發展,兩國在南海部分海域還出現了海洋劃界爭議。2013年1月,菲律賓單方面提起所謂的“南海仲裁案”,刻意將中菲之間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爭議,包裝成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條文的“解釋”問題。然而,陸地領土問題不屬於《公約》管轄範疇。《公約》第298條規定,即便就爭端解決強制程式而言,締約國仍然有權作出排除性宣告,將涉及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歷史性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排除在有關強制程式之外。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年在批准《公約》的同時宣告,我國“將與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透過協商,在國際法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劃定各自海洋管轄權界限”。我國在2006年依據《公約》第298條作出排除性宣告,將海洋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在強制爭端解決程式之外,不接受《公約》規定的任何強制爭端解決程式。聯合國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中,除美國未加入《公約》外,其他四國都作出了排除性宣告,這是《公約》明確賦予締約國的法定權利。因此,在陸地領土問題和海洋劃界爭議上,中國不接受任何強加於中國的爭端解決方案。“仲裁庭”違背“國家同意”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構成越權審理,濫用了《公約》爭端解決機制,衝擊了國際海洋法治。
其次,所謂“仲裁庭”,絕不是“國際法庭”,而是一個拿錢辦事的草臺班子法律。事實上,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都公開宣告,跟“仲裁庭”毫無關係。“仲裁庭”本身也不具備任何權威性和公正性。“仲裁庭”的組成是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前任庭長、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一手操辦的。而柳井俊二當時還擔任安倍晉三安保法制懇談會會長,協助安倍解禁集體自衛權,挑戰二戰後國際秩序的束縛。可以看出,“仲裁庭”從成立之初就已政治化了。根據有關國際規則和國際司法實踐,法官和仲裁員的選任應儘可能全面地代表世界各個地區和不同法律體系。因此,國際法院由來自各大洲的15名法官組成,國際海洋法法庭更有多達21名法官。而“仲裁庭”僅有5名仲裁員,1人由菲律賓指派,4人由柳井俊二指派。這樣的“仲裁庭”根本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根本做不到客觀公正。
再次,“裁決”無視基本法理和事實,是明顯的枉法裁判法律。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相關權益,是在長期歷史程序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早在公元前2世紀的西漢時期,中國人民就在南海航行,並在長期實踐中發現了南海諸島。中國最早並持續、和平、有效地對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行使主權和管轄。南海諸島屬於中國早已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世界許多國家出版的百科全書、年鑑和地圖都將南沙群島標屬中國。“仲裁庭”作出的“裁決”錯誤明顯,漏洞百出。比如,“裁決”把南沙最大島嶼,有著50萬平方米的太平島判定為岩礁而非島嶼,並進而認定南沙群島沒有任何島礁可以產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這完全不符合《公約》規定。如果按這一“標準”,很多國家的主張都是非法的,世界海洋格局將被改寫。此外,“裁決”還錯誤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刻意割裂南沙群島的地理與法理整體性,諸多根本性錯漏引發國際法學界廣泛質疑。眾多國際權威法學專家,包括國際法院前院長、國際海洋法法庭前法官均認為“裁決”存在嚴重謬誤,絕非什麼“國際法定論”。
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主權,對相關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中國在南海相關島礁和海域開展管轄、實施維權執法行動,完全符合中國國內法和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專業剋制、合理合法。中國處理涉海問題的立場是一貫和明確的:是我們的,少一分都不行;不是我們的,多一分也不要。中國堅定維護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不接受、不承認所謂“南海仲裁案”及其“裁決”,不接受任何基於“裁決”的主張和行動。一紙非法“裁決”,不會改變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的歷史和事實,不會動搖中國維護主權和海洋權益的決心和意志,不會影響中國同直接當事國透過談判協商解決有關爭議的政策和立場。中國將繼續同地區國家一道,維護南海和平與安全,促進地區繁榮與發展。
(編輯法律: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