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學生接受舞蹈培訓時,被老師壓腿致九級傷殘,涉事培訓機構被判賠21萬餘元

17歲高三學生王某在某機構接受舞蹈培訓時,被老師壓腿致肌腱損傷等並進行手術,後經鑑定為九級傷殘,之後因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王某的母親彭某將培訓機構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7萬餘元舞蹈。9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彭某、王某21萬餘元,扣除墊付的2萬元,剩下的19萬元需在十日內支付。

判決書顯示,原告彭某與王某系母子關係,被告某公司系從事藝術等培訓的公司舞蹈

2024年4月23日,原告彭某、王某與被告公司簽訂了《培訓協議》,約定王某作為學員在被告處進行培訓舞蹈。當日,彭某向被告支付了培訓費38645元。當時,王某年滿17週歲,系高三學生。該協議第一條第四項約定,甲方(即被告公司)開設培訓專案符合國家及培訓場地所在地有關規定,遵循教育規定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等;第一條第五項約定,甲方保證應加強對所聘用人員管理,確保不出現打罵、猥褻、虐待等損害學員身心健康或合法權益的行為等。

2024年5月8日,原告王某開始到被告處接受舞蹈培訓舞蹈。2024年7月10日,王某在被告處舞蹈培訓時左下肢受傷。

王某母親稱,2024年7月10日,王某在被告處舞蹈培訓時,因培訓老師在給王某壓腿時,用力過大,導致王某左下肢受傷舞蹈。王某2024年7月11日開始停課,後陸續到某中醫診所、骨科門診治療,一直未見好轉。同年8月,王某到某甲醫院治療,被確診為下肢肌腱損傷、瘢痕性肌腱粘連、左側腓總神經損傷,醫生建議在傷後三個月左右到某乙醫院手術治療。同年11月,王某到某乙醫院住院進行手術治療,後進行康復治療。

2025年3月20日,王某到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鑑定所進行傷殘等級鑑定,鑑定結果為九級傷殘舞蹈

法院認為,根據原被告陳述,結合某所的司法鑑定意見,可以認定原告王某左腓總神經損傷的損害後果,系被告方對王某進行壓腿訓練,以及王某存在的陳舊損傷共同造成;且被告方舞蹈培訓系主要原因,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情認定被告某公司對王某的左腓總神經損傷的損害後果承擔80%的賠償責任舞蹈。因原告王某腿部存在陳舊損傷,該損傷是造成原告王某左腓總神經損傷後果的次要原因,本院酌情認定原告彭某、王某對損害後果自行承擔20%的責任。

今年7月,法院作出判決:由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彭某、王某213666.74元,扣除被告墊付的2萬元,尚應賠償193666.74元舞蹈

來源舞蹈: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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