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眼鏡蛇後反手舉報商家、小學午餐致病,這些入選典型案例

南都訊 記者趙青 通訊員陳玲9月9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釋出2025年度行政訴訟情況報告及十大典型案例,這也是該院自集中管轄改革以來連續第十年釋出行政訴訟白皮書小學

吃眼鏡蛇後反手舉報商家、小學午餐致病,這些入選典型案例

白皮書顯示:去年廣鐵兩級法院著力抓好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推動轄區法治政府建設高質量發展,審結各類行政案件26555件,依託府院聯動調解平臺分流11085件、成功化解5077件,大量行政爭議在訴前及訴中全流程實質化解小學

白皮書指出,2025年,兩級法院高站位服務保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妥善化解了涉重點建設專案徵拆衍生系列糾紛;紮實開展規範涉企執法司法專項行動;堅持“如我在訴”,審理教育、醫療、就業、養老、社保等民生領域案件2671件,審結的一宗校園配餐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入選全國法院典型案例,並以司法建議推動行業全鏈條守護學生餐桌上的安全小學

深化行政機關出庭應訴與當庭解紛機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實現常態化,部分案件當庭和解小學。持續深化“1+N+N”府院聯動實質解紛,新設人社糾紛調解工作室與廣東省法學會法學專家服務站,引入青年律師開展駐場調解,該機制榮獲第七屆“法治政府獎”。

白皮書還針對當前基層行政執法、行政爭議化解提出建議:持續深化基層執法規範化建設,夯實超大城市治理根基;不斷提升涉企執法規範化水平,加強行政協議履行保障,深化打造審慎包容的法治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完善行政應訴評價與行政調解激勵機制,持續提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效果,依託府院聯動將更多行政爭議吸附化解在基層小學

此次釋出的十大典型案例涵蓋了城中村改造、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稅收徵管、工傷認定、治安管理、校園食品安全等多個行政管理領域,反映了兩級法院在監督支援依法行政、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方面的司法立場,對統一裁判尺度、促進行政機關規範執法以及行政爭議前端化解具有典型示範意義小學

【典型案例】吃了“眼鏡蛇”後反手舉報商家舉報人與商家雙雙被罰

明知是野生蛇類,仍然下單食用,吃完後立即舉報商家小學。市場監管部門對舉報人開出罰單,舉報人卻稱自己是為了取證。食用野生動物,能以“取證”為由免責嗎?法院給出了明確答案。

2024年3月20日晚,張某(化名)與朋友前往廣州市某餐館用餐,在進店前即開始拍攝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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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餐館落座後,張某向服務員稱其透過網路得知該店有水蛇粥,服務員當時稱沒有水蛇粥、但有眼鏡蛇,雙方商量好價格及製作方法後,張某同意餐館製作加工眼鏡蛇並食用小學

三日後,張某向市場監管部門郵寄投訴舉報材料,稱其於2024年3月20日在某餐館用餐時選購一份眼鏡蛇,其認為餐館非法銷售野生動物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故要求退賠款項並查處餐館違法行為小學

同年4月8日,市場監管部門對張某涉嫌食用野生動物案決定予以立案小學。經鑑定,涉案野生動物製作的食品來源於蛇類動物。

7月4日,市場監管部門向張某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張某食用蛇類野生動物行為違反了《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為由,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小學

張某不服,經申請行政複議被維持後訴至法院小學。庭審中,市場監管部門述稱已對涉事餐館作出行政處罰。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小學。張某仍不服,主張其食用蛇類是為了固定證據,上訴至廣鐵中院。

廣鐵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的規定,經營、售賣野生動物及購買、食用野生動物均屬違法行為小學

本案中,涉事餐館推銷售賣野生蛇類、張某下單食用野生蛇類的事實均有在案證據證實,且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小學

市場監管部門據此對張某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量罰適當,程式合法小學

此外,公民依法有權舉報售賣野生動物經營者,但並不以舉報人主動購買、食用野生動物為必要前提小學

張某明知其購買、食用的是野生蛇類且事前有所準備,其事後主動舉報涉事餐館銷售野生動物違法行為並非其違法食用野生動物的免責事由,本案不存在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及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小學

據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小學

法官表示,因違反生態保護規定食用野生保護動物的,依法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小學。任何目的都不能成為違法行為的“護身符”,打擊違法更不能以“自己先違法”為代價。

法官提醒,取證的方式有很多種,拍照、錄影、留存選單、索要票據、向監管部門反映線索,都是合法可行的途徑,並不需要以“自己也吃一口”為代價小學

選擇主動食用野生保護動物,本質上是選擇了違法,不能因為事後有其他行為就讓之前的違法行為“清零”小學。保護野生動物、抵制濫食陋習,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也是維護生物安全和公共健康的底線要求。

無證經營校園集體配餐專案導致食源性疾病聚集性事件

2021年9月,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某小學學生校內進食午餐後出現不適的投訴,經調查發現某後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無證經營校園集體配餐專案,導致食源性疾病聚集性事件發生小學

兩公司承擔著向當地五所學校配餐的業務小學。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兩公司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後區人民政府經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上述處罰決定。

某後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不服涉案處罰決定及複議決定,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主張其經營持續時間較短,已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並取得受理回執,不具有主觀故意;且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校園集體配餐專案的中標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故訴請法院判決撤銷上述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決定小學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校園集體配餐專案的中標方,並對配餐活動進行全程指導,包括烹飪、配送、運輸、安全等;某投資公司負責運營管理;某後勤服務公司提供場所製作,並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服,佩戴該公司工作證配送餐食小學

上述三公司雖未就校園集體配餐專案簽訂三方協議,但相互之間對其他主體參與配餐專案的事實實際知曉並有明確各自分工,具有共同經營校園配餐專案的可能性,三方對校園集體配餐專案是轉承包經營還是以承包形式掩蓋共同經營,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查證予以明確小學

此外,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經營地址為甲地,但是該公司在乙地從事校園集體配餐專案,未有證據顯示其在乙地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小學

因此,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涉案處罰決定書以及某區政府作出的涉案複議決定事實不清,可能存在遺漏處罰主體的情形小學

據此,判決撤銷涉案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決定,責令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新作出處理小學

法院還向市場監管部門、教育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敦促完善校園集體配餐專案監管,切實加強聯動執法,齊抓共促食品經營者依法經營小學

近年來,關於中小學生校園集體配餐導致的食品安全問題時有發生,引發家長和公眾的擔憂小學

據悉,我國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現行法律法規未對校園集體配餐專案轉包分包作出禁止性規定,亦未明確有證企業和無證企業共同開展校園集體用餐配送專案的歸責原則小學

但具有經營資質的企業為減少經營成本、逃避食品安全責任,與無證企業共同經營中標的校園集體配餐專案,且未在實際經營場所所在地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認定為無證經營行為,與無證企業共同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小學

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校園集體配餐專案的中標單位,透過對配餐專案收取管理費、全程指導配餐業務、共定製餐場所等方式,與無證企業共同經營校園集體配餐專案,且其實際經營場所與證載經營場所不一致,屬於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行為,應共同承擔無證經營的食品安全責任小學

市場監管部門在調查過程中,未認定無證企業與中標單位之間屬於共同經營行為,遺漏處罰主體,屬於事實不清,對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應予撤銷小學

涉案行政處罰決定被判決撤銷後,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已重新立案調查小學

本案裁判對有力打擊食品生產經營者逃避食品安全責任的“金蟬脫殼”行為具有現實意義,法院透過發出司法建議書,進一步促進各職能部門共防共治,築牢校園食品安全的法律防線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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