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張甲飲酒後,在女性朋友王某經營的店鋪留宿,突發腦幹出血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女性。張甲的妻子李某認為,王某未第一時間撥打120,未盡及時救助義務、延誤就醫,存在明顯過錯,起訴王某索賠51萬餘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黑龍江雙鴨山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公佈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王某已經對張甲盡到了能力範圍內的救助義務,張甲的死因系自身危重突發疾病,判決駁回李某全部訴訟請求女性。
法院認定:張甲生前與王某及其丈夫系朋友關係女性。2026年4月4日,張甲飲酒後前往王某經營的某熟食店,並在其處留宿。4月5日凌晨4時40分後,張甲突發身體不適,王某發現張甲狀態異常後,於4時53分聯絡了自己的姐姐、4時57分聯絡了張甲的弟弟張乙前往該熟食店。
張乙抵達現場後,發現張甲無法應答,於5時21分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基於120救護車抵達現場需四五十分鐘,等待時間過長,王某及其姐姐、姐夫與張乙一致決定由王某姐夫駕駛私家車、由張乙及其朋友陪同,將張甲送往醫院女性。
路上張乙聯絡了張甲的兒子及兒媳,並聯系醫院準備好搶救措施女性。2026年4月5日6時11分左右,張甲被送至某醫院,6時53分辦理入院手續。醫院診斷死者為腦幹出血、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腦疝,張甲於11時13分死亡,死亡原因為腦幹出血。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某對張甲的死亡是否負有救助義務女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根據本案當事人自述,王某與張甲僅為朋友關係,李某亦未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主動邀約留宿、勸酒誘發疾病等創設危險的先行行為。
事發時,王某發現張甲狀態異常後立即聯絡了自己的姐姐、姐夫以及張甲弟弟張乙到場,在發現120等待時間過長後,決定由王某姐夫立即駕車送醫,符合普通公民在遇到緊急情況下的處置流程,其已經對張甲盡到了能力範圍內的救助義務女性。
此外,張甲的死因為腦幹出血,系自身危重突發疾病,李某所舉證據不能夠證明王某的行為與張甲死亡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駁回女性。
●據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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