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政策修改:租房提取公積金取消收入比例門檻,裝修自住住房可提取公積金

國務院決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裝修

一、在第一條中的“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後增加“更好滿足多樣化住房消費需求”裝修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住房公積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裝修。”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國務院決定裝修。”

四、第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審批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申請”裝修

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最高繳存比例裝修。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稽覈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計入有關成本費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預算中列支裝修。”

七、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裝修,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支付房租的裝修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裝修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裝修

“(四)裝修自住住房的裝修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裝修

“(六)離休、退休的裝修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裝修,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八)出境定居的裝修

“(九)國務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費情形裝修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裝修。”

八、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裝修。”

九、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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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修改為“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裝修

十一、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主要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籌集、運維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週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領域相關公共支出的補充資金裝修。”

十二、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裝修。”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數字化、智慧化建設,提升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效能,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記錄等全國範圍內互信互認,推動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異地貸款等業務便捷高效辦理裝修。”

十四、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其中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裝修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裝修。”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住房公積金領域公共信用資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全面完整準確的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裝修。”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提取的住房公積金,3年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裝修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返還貸款資金,5年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裝修。”

十七、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其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裝修

第七項修改為:“(七)未經批准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政策性金融債的”裝修

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八)未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等義務的”裝修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援裝修。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指導裝修。”

十九、刪去第四十六條裝修

二十、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裝修

(一)將第七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修改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修改為“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第八條中的“建設、財政、人民銀行”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第十二條中的“中國人民銀行”修改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其中的“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修改為“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分別改為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其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裝修

(二)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其中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其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分別改為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其中的“行政處分”統一修改為“處分”裝修

本決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裝修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裝修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釋出 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6年8月1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更好滿足多樣化住房消費需求,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裝修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裝修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裝修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裝修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監督的原則裝修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裝修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國務院決定裝修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裝修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裝修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裝修。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裝修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裝修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裝修,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裝修,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裝修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裝修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裝修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裝修

(七)審批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申請裝修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裝修。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裝修。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裝修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裝修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裝修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裝修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裝修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裝修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裝修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裝修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裝修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裝修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裝修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裝修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併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裝修。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裝修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裝修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裝修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裝修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裝修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裝修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裝修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裝修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裝修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最高繳存比例裝修。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稽覈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裝修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裝修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裝修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透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稽覈,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裝修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裝修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裝修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計入有關成本費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預算中列支裝修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裝修,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支付房租的裝修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裝修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裝修

(四)裝修自住住房的裝修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裝修

(六)離休、退休的裝修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裝修,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八)出境定居的裝修

(九)國務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費情形裝修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裝修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裝修

第二十五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裝修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裝修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裝修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裝修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裝修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裝修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裝修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主要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籌集、運維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週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領域相關公共支出的補充資金裝修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裝修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裝修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數字化、智慧化建設,提升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效能,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記錄等全國範圍內互信互認,推動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異地貸款等業務便捷高效辦理裝修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裝修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裝修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裝修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稽覈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裝修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佈裝修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裝修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裝修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登出登記裝修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裝修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裝修

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裝修

第三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裝修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裝修

第三十七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裝修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複核裝修。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裝修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住房公積金領域公共信用資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全面完整準確的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裝修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裝修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裝修

第四十一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提取的住房公積金,3年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裝修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返還貸款資金,5年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裝修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裝修

第四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裝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裝修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裝修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裝修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裝修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裝修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裝修

(七)未經批准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政策性金融債的裝修

(八)未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等義務的裝修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處分裝修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裝修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裝修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裝修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裝修

第四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援裝修。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指導裝修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裝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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