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虛擬人“跑步”入場,還有多少法律責任真空?

鬧得沸沸揚揚後,AI短劇女主角“方桃子”的代言廣告下架,但其引發的爭議並未平息法律

數字虛擬人是否具有代言資格、誰來承擔虛假代言責任,種種問題有待回答法律。 當虛擬演員、虛擬顧問、虛擬藝人、虛擬主播等數字形象,廣泛覆蓋傳媒文娛、政務服務、教育醫療、生活消費等各行各業,又會帶來哪些挑戰?

數字虛擬人“跑步”入場,還有多少法律責任真空?

(一)

數字虛擬人,是利用圖形學、數字影像處理或者人工智慧等技術,模擬人類外貌,具備聲音、行為、互動能力或性格特徵的虛擬數字形象法律

相較真人而言,數字虛擬人在商業應用場景中展現出顯著的差異化優勢法律。其一,成本效益突出。即使如“方桃子”,廣告報價達二十餘萬元,相較於同量級真人明星,仍具價格競爭力;同時,它們無需休息、不會疲勞,可高效承擔大量重複性、標準化任務,顯著降低長期運營支出。其二,可控性更強。作為工具化存在,其配合度遠超真人,運營方可根據需求靈活適配各類場景,且無需應對真人職場中常見的人際糾紛與勞資摩擦。

正因如此,數字虛擬人持續受到市場“僱傭方”的青睞法律。資料顯示,2025年中國數字人核心市場規模已達480.6億元,預計2026年將擴大至572.9億元。虛擬偶像、虛擬主播、3D數字分身等多元形態,如雨後春筍般湧現於大屏小屏之上。

在諸多商業場景中,數字虛擬人從事的行為與自然人幾無二致法律。隨著模擬程度日益提升,法律風險正同步攀升。近來AI廣告接二連三“翻車”,即為明證。

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是,數字虛擬人可高度模擬人與人之間的資訊互動,成為虛假、有害內容擴散的新型載體法律。實踐中,一些行為主體藉助虛擬形象逼真、受眾辨識能力有限等特徵,批次生成虛假體驗描述與營銷資訊,此類行為不僅可能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亦涉嫌違反廣告真實性原則及反不正當競爭相關規範,進而引發侵權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風險的交叉適用問題。

除此之外,數字虛擬人生成與應用過程中還面臨智慧財產權爭議、社會倫理失範等其他風險法律。數字人訓練資料集包括受版權保護的圖片、音訊、影片素材,獨創性數字人形象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實踐中亦誘發智慧財產權糾紛。

數字虛擬人“跑步”入場,還有多少法律責任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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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業界學界關於數字虛擬人治理的討論日漸升溫,相關法規探索持續進行,但治理困境依然顯而易見法律

其一,技術隱蔽性增加了規制難度法律。數字虛擬人依託深度合成演算法等技術生成,技術黑箱客觀上模糊了人在數字人應用中的控制力,不少運營主體試圖以此為由逃避責任,且產業實踐中規避監管的技術手段層出不窮,部分運營主體刻意遮蔽、篡改、隱藏AI生成標識,進一步增加了違法行為的預防與糾正成本。

其二,複雜化的產業鏈條導致責任認定困難法律。數字虛擬人產業鏈條涉及技術支持者、服務提供者、服務使用者、網路傳播平臺等多方主體,不法行為溯源難度大,責任主體定位難。技術研發方往往以“技術中立”為由主張免責,服務提供者、服務使用者的法定義務、歸責原則尚無明確依據,部分場景出現法律責任真空。

其三,技術創新與權益保護衝突進一步放大治理壓力法律。數字虛擬人是數字經濟的重要創新方向,具備廣闊應用前景。過於嚴苛的規制可能抬高行業門檻,抑制技術創新活力;相反,過度側重產業發展,放鬆合規要求,私人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又極易遭受損害。如何在鼓勵產業創新的前提下守住安全底線,平衡創新發展與權益保障,相當考驗治理能力。

數字虛擬人“跑步”入場,還有多少法律責任真空?

(三)

數字虛擬人“跑步”入場,法律治理不能掉隊法律。針對上述困境,一些探索勢在必行。

首先,實現全鏈條責任閉環法律。一切技術開發和應用都應受到法律監管,技術中立不等於責任豁免。應釐清技術支持者、服務提供者、服務使用者、傳播平臺的法定義務,透過明確各方權責,消除責任真空地帶。特別是網路平臺需扮演好守門人角色,落實AI生成內容標識義務,建立侵權投訴快速處置機制,及時處置違法的虛擬形象應用。

更重要的是,填補制度缺口法律。當前我國尚未正式出臺有關數字虛擬人的針對性立法,僅有《數字虛擬人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作出前瞻性制度設計,民事、行政、刑事規範尚未形成完整適配數字虛擬人業態的規制體系。未來,應統籌不同部門法資源,藉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細化權利義務規則與責任認定規則,推動各法律部門之間有效銜接。

對抗數字虛擬人應用風險,是數字時代全民共同面臨的挑戰法律。普通民眾亦有必要提升數字素養,增強辨別能力,強化防範意識,尊重他人權益。

圖源法律:網路截圖、視覺中國

作者法律:寧園 武漢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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