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園
鬧得沸沸揚揚後,AI短劇女主角“方桃子”的代言廣告已經下架,但其引發的爭議並未停息法律。當虛擬演員、虛擬顧問、虛擬藝人、虛擬主播等數字形象,廣泛覆蓋傳媒文娛、政務服務、教育醫療、生活消費等各行各業,將會帶來哪些挑戰?
數字虛擬人,是利用圖形學、數字影像處理或人工智慧等技術,模擬人類外貌,具備聲音、行為、互動能力或性格特徵的虛擬數字形象法律。相較真人而言,數字虛擬人在商業應用場景中展現出顯著的成本優勢。隨著模擬程度日益提升,虛擬偶像、虛擬主播、3D數字分身等多元形態,如雨後春筍般湧現於大屏小屏之上,法律風險亦同步攀升。
最為突出的問題是,數字虛擬人可高度模擬人與人之間的資訊互動,成為虛假、有害內容擴散的新型載體法律。實踐中,一些行為主體藉助虛擬形象逼真、受眾辨識能力有限等特徵,批次生成虛假體驗描述與營銷資訊,這不僅可能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亦涉嫌違反廣告真實性原則及反不正當競爭相關規範等。除此之外,數字虛擬人生成與應用過程中,還可能面臨智慧財產權爭議、社會倫理失範等其他風險。
近年來,關於數字虛擬人治理的討論日漸升溫,相關探索持續進行,但困境顯而易見法律。其一,技術隱蔽性增加了規制難度。部分運營主體刻意遮蔽、篡改、隱藏AI生成標識,進一步增加了違法行為的預防與糾正成本。其二,複雜化的產業鏈條導致責任認定困難。數字虛擬人產業鏈條涉及技術支持者、服務提供者、服務使用者、網路傳播平臺等多方主體,當發生人格權侵權、虛假有害資訊擴散、資料洩露等問題時,不法行為溯源難度大,責任主體定位難。其三,技術創新與權益保護衝突進一步放大治理壓力。制度約束可以防範侵權風險,但過於嚴苛的規制又可能抬高行業門檻,抑制技術創新活力。如何在鼓勵產業創新的前提下守住安全底線,平衡創新發展與權益保障,非常考驗治理能力。
數字虛擬人“跑步”入場,法律治理不能掉隊法律。首先,實現全鏈條責任閉環。一切技術開發和應用都應受到法律監管,技術中立不等於責任豁免。應透過明確各方權責,消除責任真空地帶。其次,創新監管方式。數字虛擬人技術高度隱蔽、迭代迅速,傳統監管需向技術賦能監管轉型,如強化事前預警、推行分級分類監管等。更重要的是,填補制度缺口。當前我國尚未正式出臺有關數字虛擬人的針對性立法,未來,應統籌不同部門法資源,藉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細化權利義務規則與責任認定規則,推動各法律部門之間有效銜接。
對抗數字虛擬人應用風險,是數字時代全民共同面臨的挑戰法律。普通民眾亦有必要提升數字素養,增強辨別能力,強化防範意識,尊重他人權益。
(作者單位法律:武漢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