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劇知法丨從《問心2》看懂醫療糾紛的法律邊界

近日,醫療題材電視劇《問心2》收官法律。該劇以東立醫院心臟中心醫護人員的行醫日常為敘事主線,在各類疑難複雜診療場景中,真實還原患者就醫過程中的艱難抉擇與醫者堅守初心的溫情瞬間,既展現了病房之內的人生百態,也折射出當下醫患相處中的現實矛盾。我們從三段相關劇情出發,梳理醫療糾紛中的幾項典型法律規則。

情形一:手術失敗誰擔責法律?詳解醫療過錯的法律判定標準

【劇情回顧】

和雪妹懷了雙胞胎,其中一個患有先天性心臟病,醫生詳細告知了手術風險,但和雪妹堅持保胎,懇請醫生進行宮內介入手術,並交給醫生其親手書寫的免責保證書法律。後為搶救胎兒的生命,在缺乏合適器械的情況下,醫生方竹清大膽使用了沒有收費條碼的球囊,但手術仍然失敗。和雪妹的丈夫知道後以醫院用胎兒做人體試驗為由大鬧醫院。最終醫院給予醫生方竹清停職半年、全院通報批評的處分。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法律。”認定醫療過錯責任的核心標準並非手術是否成功、病是否治好,而是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這種過錯既包括未盡到知情告知義務的過錯,也包括診療行為的過錯,還包括推定的過錯行為,如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違反法定診療規範。

首先,醫療器械使用有著嚴格法律約束法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規定,醫院不得使用未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否則應接受行政處罰;如果醫生使用未註冊的醫療器械造成患者損害後果,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劇中醫生方竹清明知迷你球囊沒有走完官方審批流程,仍然堅持使用器械樣品,屬於明顯違規診療行為,故劇中衛健委對其進行了停業處分。

其次,醫務人員應履行完整知情告知義務法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告知內容需全面翔實,既包括患者的病情及診療養護方案,也包括醫療器械價格、用途及是否為藥物試驗活動等,保障患者能夠作出理性就醫選擇。劇中,雖然術前醫患雙方對手術方案進行多次溝通,和雪妹也簽署免責宣告,但孕婦及胎兒病情突發變化,原定手術時間臨時提前,醫院未同步更新告知最新診療風險與器械使用實情,確實存在告知不充分的情形,患者家屬提出也許不會選擇手術的質疑也合情合理。

最後,法律並不要求醫療機構只要存在過錯就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法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本質上仍屬於侵權責任規制範疇,只有當醫療過錯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醫院才應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同時,賠償專案需要結合患者具體損失情況確定。劇中並未展現後續醫院是否賠償的細節,如若衛健委認定和雪妹夫婦的一個胎兒死亡與醫院的行為之間僅存在部分因果關係,那麼醫院也僅需要按照相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無需對全部損害結果負責。

【法官提示】

患者在就診過程中要注意留存好門診病歷、影像片子等材料;醫生給出的診療建議如有不懂可以進行詢問,簽署知情同意書前應當仔細閱讀、確認知曉全部風險後再簽字法律。試驗藥物和器械有一定的風險,患者在就醫時一定要根據身體情況及病情程度理性選擇,切勿盲目跟風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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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生疑似醫療事故,應當及時在醫患雙方均在場的情況下封存病歷,包括但不限於住院病歷、檢查報告單、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法律。封存後的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患者也可以申請影印,為後續醫療過錯鑑定、訴訟維權留存重要證據。

情形二:“飛刀”手術出事誰背鍋法律?醫院、醫生責任分清楚

【劇情回顧】

劇中出現兩位專家跨院診療法律。一位是和雪妹宮內介入手術的主刀醫生方竹清,她是人民醫院心內科醫生,和雪妹的手術難度過高,劇中只有方竹清醫生有能力做該手術。另一位是東立醫院心外科醫生林逸,他為給侄子籌措醫療費用,利用週末時間多次前往外院開展手術。

【法官說法】

現實中跨院專家坐診、異地“飛刀”手術(是醫療行業中對“醫生異地執業手術”的一種非正式稱呼),能夠有效盤活優質醫療資源,便於醫療資源相對薄弱地區的患者享受頂尖診療服務,省去舟車勞頓的辛苦法律。如果“飛刀”醫生手術出現事故,應區分兩種情形進行認定。

一種是正規流程會診行醫法律。根據《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醫療機構按照官方流程發起外院專家會診邀請,受邀醫師提前辦理多點執業備案,會診記錄與手術記錄完整留存於病歷中,“飛刀”相關費用由邀請方醫療機構統一收取結算,患者可以享受醫保報銷。正規流程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醫療機構邀請本單位以外的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診療,因受邀醫務人員的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由邀請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劇中,東立醫院邀請人民醫院醫生方竹清為和雪妹主刀有完整的會診流程,故假如診療行為過錯造成和雪妹損害,亦應由邀請醫療機構東立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一種是未經審批私下“飛刀”法律。醫護人員未經過主執業機構批准、擅自外出會診手續,私下收取患者家屬診療費用,屬於典型違規行醫行為。《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醫師未經主執業機構批准,不得擅自外出會診。”第十七條規定:“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方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財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此類私下“飛刀”一旦發生事故,因為手術記錄中缺少主刀醫生簽字、缺少書面會診記錄,極易直接推定接診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法官提示】

對於患者而言,私下“飛刀”診療缺乏制度監管,發生醫療糾紛後,接診醫院與行醫專家極易相互推諉責任,患者私下支付的費用也往往因缺乏證據而難以納入賠付範圍,不利於保障患者合法權益法律

對於醫師而言,正規會診不是束縛,而是對醫師的保障,既能夠幫助患者解決診療難題,也能避免因不合規操作而承擔額外的法律風險法律。切勿為謀取私利而違規“飛刀”,否則不僅要退還違法所得,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還可能被接診醫療機構追責,甚至面臨暫停執業乃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風險。

情形三:病歷病情嚴禁外洩法律!醫療隱私侵權後果務必知曉

【劇情回顧】

魯大東突發心力衰竭入院,在診療方案還沒確定時,心外科盛年主任擅自將魯大東病情透露給醫藥代表歐陽妲,歐陽妲便向魯大東的主治醫生周筱風推薦一款左心輔助產品法律。周筱風察覺魯大東隱私被洩露後立即要求醫藥器械公司更換負責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資訊保密法律。洩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患者個人醫療隱私範圍廣泛,涵蓋病歷資料、檢驗化驗報告、個人就醫資訊等內容;此類資訊若發生洩露,極易被不法商家利用,不僅會侵犯患者人格權益,還可能被惡意干預診療方案,損害患者就醫切身利益。除合法診療需求外,未經患者同意,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不得在臨床診療過程中組織無關醫務人員觀摩診療過程,不得隨意對外披露患者真實病情,也不得將患者的真實姓名、病情及診療過程用於商業宣傳。劇中,盛年主任在未經魯大東同意的前提下向醫藥代表透露魯大東病情的行為,已經涉嫌侵犯患者隱私權。而醫藥代表為推廣醫療器械,遊說主治醫生選擇左心輔助手術方案的行為,可能不當干預患者治療方案選擇,進而引發更嚴重損害後果。

因此,周筱風要求涉事企業更換醫藥代表、要求醫院全體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嚴禁洩露患者資訊的行為,及時制止隱私洩露行為,有效避免魯大東損害後果的擴大法律

【法官提示】

對於患者來說,如果發現自己的病情、個人資訊等隱私被醫院或醫務人員擅自洩露,應當第一時間固定洩露的相關證據,如錄音、聊天記錄等,可以先與醫療機構溝通協商維權,要求其停止侵害;如果因隱私洩露遭受了名譽損害或者經濟損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依法維護自身隱私權法律

對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來說,應當嚴格建立並落實患者隱私保護制度,從病歷儲存、人員管理、資訊傳遞等多環節做好管控;嚴禁向醫藥推廣人員、商業機構等無關第三方披露患者病情資訊;堅守職業底線,杜絕藉助患者隱私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避免引發民事侵權糾紛與行業行政處罰法律

觀劇知法丨從《問心2》看懂醫療糾紛的法律邊界

(文章原載於北京青年報)

來源法律:北京號

作者: 海淀區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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