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李雲、石生旺等人進行全社會公告懸賞

青海省西寧市湟中區人民法院懸賞公告

為了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積極協助人民法院及時有效的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懸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被執行人進行全社會公告懸賞:凡提供公告所示被執行人的相關線索,人民法院根據舉報並實際控制的,獎勵舉報者公告所示的獎金搬家。兩人以上提供財產線索的,法院按照提供線索的先後順序登記,對先提供的兌現獎金,聯名提供的均分懸賞金。

本平臺鄭重承諾對提供線索的人員的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搬家

平臺電話:0951-5950222

特別說明(一)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包括:1.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金融理財等;2.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車輛、船舶、航空器、生產機器裝置、庫存產品、生產原材料等;3.被執行人的債權、投資經營收益或者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情況;4.有證據證明是屬於被執行人的隱形財產或者其他財產的情況;5.法律規定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搬家。(二)下列情形舉報人舉報相關線索的不能獲得獎金:1.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2.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已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報 、已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查封扣押的;3.舉報人舉報時,已超過懸賞期限的;4.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財產線索的;5.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職務便利獲得的財產資訊進行舉報的;6.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是申請執行人的職工的;7.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不應支付懸賞金的其他情形。(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情況:法院工作人員或者負有舉報義務的人員,與他人串通,透過舉報手段騙取懸賞金,事前發現的不予支付,事後發現的予以收回。

來源搬家:青海省西寧市湟中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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