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媽發帖吐槽洗浴店被索賠100萬 律師:消費者基於真實體驗的評價受法律保護,發帖應客觀描述事實

據荔枝新聞報道,遼寧瀋陽一寶媽發帖吐槽洗浴店後被起訴索賠100萬元一事引發網友關注法律。去年底,宋女士3歲的孩子在當地一家洗浴店摔傷後腦勺,因不滿店家的應急處理態度,她發帖記錄了事件經過及感受。今年7月15日,宋女士收到法院傳票,得知自己被店家以名譽侵權為由告上法庭並索賠100萬元。7月20日上午,該案在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開庭,未當庭宣判。

消費者發帖吐槽為何會惹上官司?發帖維權的法律邊界在哪裡?對此,紅星新聞記者採訪了廣東平威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衛平、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進行解讀法律

寶媽發帖吐槽洗浴店被索賠100萬 律師:消費者基於真實體驗的評價受法律保護,發帖應客觀描述事實

▲資料圖

律師解讀法律

消費者評價權受法律雙重保護

商家對批評負有適度容忍義務

針對孩子在洗浴店內摔傷一事,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民法典為特定主體設立了安全保障義務,以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免受侵害。

孟博同時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律。”被侵權人對可能存在的危險應盡到注意義務,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宋女士發帖評價商家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孟博表示,消費者評價權是法律賦予每位消費者的正當權利,指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務後,基於客觀事實與主觀體驗,對商家進行正面或負面評價的權利法律

孟博介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將“為公共利益實施輿論監督”列為名譽侵權的免責事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也明確賦予消費者“對商品、服務及其經營者的監督權”法律。當消費者基於真實消費體驗發表評價,即便用語帶有情緒、批評較為直接,在沒有捏造歪曲事實、未使用侮辱性言辭的情況下,通常未超出法定監督範疇,受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雙重保護。

“商家對消費者批評負有適度容忍義務,不宜動輒將負面評價視為侵權法律。”孟博表示,司法實務中有多個案例表明,消費者基於自身真實消費體驗和主觀感受所作出評價而釋出的內容,並未超出合理限度和範圍,不構成名譽侵權。

發帖維權應客觀描述事實

注意收集整個事實過程的證據

廣東平威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衛平則認為,發帖維權的安全底線是就所發生的事實做客觀的描述,避免使用評論性、猜測性的語言法律。“因為這類語言有可能導致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如果是僅就客觀事實進行描述,則通常不會導致侵權。如果是主觀性的猜測或者描述,再加上個人的一些主觀評論,有可能導致商家的社會評價降低,那麼由此就可能導致侵權。”

張衛平表示,描述的內容到底是客觀事實,還是在客觀事實上加上了自己的主觀判斷和猜測,是是否構成侵權的一個關鍵因素法律。“在對客觀事實的描述中,要求完整、全面地描述。從證據角度而言,消費者應當注意收集整個客觀事實的證據,例如拍攝影片記錄整個事實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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