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印發

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補充規定》的通知

財會〔2025〕35號

國家醫保局會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醫保經辦機構對醫療保障基金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服務加強醫保基金管理,我們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補充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會計

財政部

2025年12月23日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補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結合《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17〕28號)實施以來出現的新情況,制定本規定會計

一、關於長期護理保險基金和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會計制度依據

各級經辦機構經辦的長期護理保險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會計處理,參照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會計

二、會計科目設定及其使用說明

(一)關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1101 暫付款”科目的明細科目設定及會計處理會計

1.經辦機構應當在本科目下增設“醫保預付金”明細科目,核算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定點醫療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付金(以下簡稱醫保預付金)會計。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在該明細科目下按照預付物件進行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

經辦機構撥付醫保預付金時,按照預付的金額,借記“暫付款——醫保預付金”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等科目會計。收回預付金的,按照交回的金額,借記“支出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暫付款——醫保預付金”科目。衝抵結算的,按照衝抵結算的金額,借記“社會保險待遇支出”等科目,貸記“暫付款——醫保預付金”科目。

2.經辦機構應當在本科目下增設“集採預付金”明細科目,核算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定點醫療機構用於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採購的預付金會計。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在該明細科目下按照預付物件進行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

3.經辦機構應當在本科目下增設“直接結算資金”明細科目,核算經辦機構在與醫療機構定期結算前直接與藥企結算的藥品和醫用耗材資金會計。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在該明細科目下按照預付物件進行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

經辦機構向藥企撥付藥品和醫用耗材款時,按照預付的金額,借記“暫付款——直接結算資金”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會計。與醫療機構定期結算時,按照衝抵結算的金額,借記“社會保險待遇支出”等科目,貸記“暫付款——直接結算資金”科目。

(二)關於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2001 暫收款”科目的明細科目設定及會計處理會計

展開全文

經國家醫保局和財政部備案同意,將本年收取的以後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資金(例如第四季度收取的下年度保費)確認為本年度暫收款的,經辦機構應當在本科目下增設“待確認收入”明細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取的以後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資金會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收的以後年度保費,應當按照有關繳費政策規定在對應的受益年度進行確認。

經辦機構收到以後年度參保資金時,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國庫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暫收款——待確認收入”科目會計

對應的受益年度,經辦機構應當將前期暫收的參保資金確認為當期收入,在受益年度首月,按照應當確認的保費金額,借記“暫收款——待確認收入”科目,貸記“社會保險費收入”科目會計

(三)關於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5101 大病保險支出”科目的明細科目設定及會計處理會計

經辦機構應當在本科目下增設“商業保險機構承辦”、“自行經辦待遇支出”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劃轉商業保險機構承辦以及醫保經辦機構自行經辦的大病保險資金會計

在經辦機構自行經辦的情況下,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轉大病保險保費時,按照劃轉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自行經辦待遇支出”明細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會計

在商業保險機構承辦的情況下會計,經辦機構應當在“商業保險機構承辦”明細科目下增設“劃轉保費支出”、“風險賠付”、“盈餘返還”、“其他支出”明細科目,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明細核算:

1.“劃轉保費支出”明細科目,核算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劃轉的用於大病保險保費的資金會計。劃轉資金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劃轉保費支出”明細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2.“風險賠付”明細科目,核算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發生虧損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合同約定對商業保險機構進行的補償會計。進行補償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風險賠付”明細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3.“盈餘返還”明細科目,核算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盈餘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合同約定收到的商業保險機構返還資金會計。盈餘返還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盈餘返還”明細科目。

4.“其他支出”明細科目,核算支付的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其他支出會計。支付其他費用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其他支出”明細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四)關於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會計科目設定及會計處理會計

1.經辦機構應當增設“5106 失能等級評估費支出”科目,核算長期護理保險參保人員申請或延續享受待遇,由定點評估機構等經過醫保部門認定的評估主體按規定提供失能等級評估服務時產生的,應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付的評估費用會計

經辦機構應當增設“5107 委託經辦服務費支出”科目,核算統籌地區依法依規透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有序規範引入社會力量參與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業務時,依據協議約定應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向其支付的委託服務費用會計

2.經辦機構應當在“4001 社會保險費收入”、“5001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3001 一般基金結餘”科目下設定“職工參保人群”、“居民參保人群”明細科目,分別核算不同物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待遇支出和結餘情況會計。同時,在“5001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科目下按照護理型別進行明細核算。

3.長期護理保險基金預收的城鄉居民下年度個人保費,應當透過“2001 暫收款”科目處理,在下年度確認為保費收入會計

三、報表格式

(一)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的收支表格式和編制要求會計

編制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收支表時,應當在“社會保險待遇支出”和“轉移支出”專案之間增加“失能等級評估費支出”、“委託經辦服務費支出”專案,在“社會保險費收入”、“社會保險待遇支出”專案下增加“(一)職工參保人群”、“(二)居民參保人群”子專案會計。具體格式如下:

收支表

險種和制度會計:長期護理保險基金 會社保02表

編制單位會計:年月單位:元

專案

本月數

本年累計數

一、基金收入

社會保險費收入

(一)職工參保人群

(二)居民參保人群

財政補貼收入

利息收入

轉移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

其他收入

二、基金支出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

(一)職工參保人群

(二)居民參保人群

失能等級評估費支出

委託經辦服務費支出

轉移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

其他支出

三、本期基金結餘

(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大病保險支出”專案的列示要求會計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當在收支表的“大病保險支出”專案下,設定“(一)商業保險機構承辦”、“(二)自行經辦待遇支出”子專案,並在“(一)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子專案下設定“其中:劃轉保費支出”、“風險賠付”、“盈餘返還”、“其他支出”子專案會計

四、新舊銜接

(一)有關基金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對2026年新賬的會計明細科目餘額進行調整會計

(二)經國家醫保局和財政部備案同意後將本年收取的以後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資金確認為本年度暫收款的會計,經辦機構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新舊銜接:

1.根據2025年預繳的以後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資金的金額,借記“一般基金結餘”科目,貸記“暫收款——待確認收入”科目會計

2.按照調整後的期初科目餘額編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2026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會計

3.在確認2026年度社會保險費收入時,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暫收款——待確認收入”科目,貸記“社會保險費收入”科目會計

在編制2026年度收支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會計

(三)長期護理保險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應當按照本規定編制2026年財務報表會計。在編制2026年度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五、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會計

來源會計: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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