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委託認購協議》,明確乙公司委託甲公司代為收購一套房產,總購房款為500萬元房產。由甲公司先行支付購房款,乙公司在取得上述所購房屋產權證書後支付甲公司所支付的購房款。500萬元並不是個小數目,如何保障交易安全?昨日,記者從成都高新公證處瞭解到,甲乙兩公司辦理了擔保性提存公證。
“根據甲公司與乙公司的申請,乙公司先將全部購房款轉入高新公證處提存專用賬戶,由高新公證處對購房款進行保管,在達成購房款領取條件時,高新公證處將款項支付給甲公司房產。”公證員解釋道,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保證債務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避免了因款項支付和產權過戶順序問題引發的糾紛。
記者瞭解到,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規定,擔保性提存公證適用於以下情形: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房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同時,《提存公證規則》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處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辦理提存公證:1.債的雙方在合同(協議)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的;2.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人、抵押人或質權人請求將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當事人申辦前款所列提存公證,必須列明提存物給付條件,公證處應按提存人所附條件給付提存標的物房產。(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陳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