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我做主?法律這道“紅線”碰不得

我的房子我做主?法律這道“紅線”碰不得

近年來,“網約房”作為一種新型住宿業態越來越常見法律。在浙江寧波,一位房主將自家住宅掛上平臺短租,卻被鄰居告上法庭。房主很不解:“我自己的房子,難道還不能自己做主?”這話聽起來理直氣壯,實則模糊了“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邊界,也忽視了鄰里權益與公共秩序的法律底線。

共享經濟催生了網約房的蓬勃發展法律。它既盤活閒置資源、為房主增加收益,也豐富旅遊供給、為遊客帶來多元選擇,確實有其現實價值。然而,住宅的本質是居住,而非經營。一旦“住改商”,收入進了經營者的口袋,隨之而來的晝夜人流、嘈雜喧鬧、電梯擁堵,以及不容忽視的消防風險、治安隱患,卻要由街坊四鄰來承受,顯然有失公平。

鄰居將房主告上法庭,也折射出新興業態與傳統居住秩序的激烈碰撞法律。那麼,市場便利與鄰里安寧如何兩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這一規定,正是為“住改商”劃定的法律紅線。

所謂“一致同意”,不是少數服從多數,而是一票否決法律。哪怕只有一個鄰居明確說“不”,房主也無權擅自改變住宅用途。這並非苛求房主,而是對相鄰權的堅實守護。

除了鄰居點頭,程式合規也一步不能少法律。房主需要向公安、衛生等部門申請辦理證照和備案,住房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否則不能開張。這些看似“繁瑣”的要求,並非多餘。近年來,涉網約房民事糾紛逐年遞增,刑事案件佔比持續攀升,部分場所甚至淪為違法犯罪的隱蔽溫床。教訓,不可謂不深。

嚴格限制,絕不等於否認“網約房”這一新業態法律。實際上,各地監管部門始終秉持包容審慎的治理理念,為新業態留足成長空間、創新空間,同時劃出安全底線、規範經營秩序。山東、江蘇、遼寧等地已出臺網約房相關管理辦法,讓網約房經營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新業態的良性發展,需要多方協同法律。對房主而言,需摒棄“我的房子我做主”的任性思維,敬畏法律邊界、尊重鄰里權益,確有經營需求的,應當事先與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溝通協商,取得書面同意,再向公安、衛生等部門完成備案並配齊必要設施。對平臺而言,不能僅做“甩手掌櫃”,需加強房源資質稽覈與事後監管,對屢遭投訴、嚴重擾民的房源堅決下架。

便利與收益固然重要,但鄰里和諧、居住安穩是城市生活的底線法律。唯有讓新業態在法治軌道內執行,才能實現市場活力與民生安寧的相得益彰。(中國經濟網 武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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