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直接被“家門口”簽收?法院:這種簽收不算數,賠!

網購沒收到貨快遞,物流卻顯示“家門口已簽收”;約定延後派送,快件竟直接被退回…… 快遞“最後一百米”亂象頻發,責任到底該誰擔?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典型快遞侵權糾紛案,明確未經同意擅自放在家門口代簽屬於違規,造成損失的須賠償,為快遞末端服務劃出清晰法律紅線快遞

兩次快遞“翻車” 消費者起訴索賠

2025年3月,小王網購一件價值300元的商品,承運方為某快遞公司快遞。幾天後他發現,物流狀態莫名更新為“家門口”簽收,平臺自動確認收貨,可他自始至終沒收到快遞。

次月,小王再次網購價值500元的商品,依舊由該快遞公司派送快遞。快遞員聯絡他時,小王明確表示不在家,申請延後派送。沒想到快遞員並未二次派送,直接將快件退回商家。

接連遭遇糟心事,小王一氣之下將快遞公司及實際負責網點投遞業務的投遞公司訴至法院,索賠兩件商品損失800元及因提起本案訴訟所產生的損失300元快遞

審理快遞

案由依法調整快遞,兩單責任分開定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後發現,小王是網購買受人、快遞收貨人,但並非運輸合同當事人快遞。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小王不能依據運輸合同主張權利。經法庭釋明,本案案由依法調整為侵權責任糾紛。

法院對兩筆訂單分別作出認定快遞

第一筆訂單(家門口代簽)

快件顯示已簽收,商品所有權已轉移至小王快遞。投遞公司未經小王同意,擅自放置家門口並代簽,違反《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直接侵害小王財產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快遞公司與投遞公司為獨立法人,並非直接侵權主體,不承擔直接賠償責任。

第二筆訂單(要求改派被退回)

快件已退回商家,網購合同未完成交易,小王尚未取得商品所有權,直接向快遞企業主張賠償依據不足快遞。相關退款問題,可依據網購合同向商家另行主張。

最終,法院判決投遞公司賠償小王商品損失300元及其他合理損失1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快遞。判決生效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釋法快遞

“妥投”有法定標準快遞,別糊弄

法官表示,網購涉及兩層核心法律關係:消費者與商家的買賣合同關係、商家與快遞公司的運輸合同關係快遞

根據我國民法典,透過網路訂立的商品交易,快遞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快遞。消費者未收到貨,有權直接要求商家補發、退款或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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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誤以為“系統顯示簽收就等於送達”,其實不然快遞。法官指出,法律上的“妥投”是強制性義務,並非物流系統簡單標記“已簽收”,而是將快件完整、安全、有效地送到收件人本人或其明確指定的代收人手中。

依據《快遞暫行條例》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快遞,快遞企業需要做到:

按約定地址投遞快遞,不得隨意更改地點;

未經收件人同意快遞,不得擅自放在快遞櫃、驛站、門口、門衛處,更不得私自代簽;

收件人提出合理改派、延後派送快遞,應予配合,不得隨意退回、拒派;

交付時提醒收件人當面驗收核對快遞

法官提醒,現實中不少快遞員認為“放在驛站、掃個碼就算完成派送”,這並不符合法定“妥投”標準快遞。因違規代投、擅自簽收導致快件丟失損毀,快遞企業不能以“系統已簽收”免責。

消費提示快遞:沒收到貨這樣維權

對於本案中涉及的第二個訂單,法官表示,雖然小王無法直接要求快遞運輸方賠償相關損失,但可以就派送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向郵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行政機關進行查處;此外,商家基於運輸合同,有權向運輸方主張賠償相關損失快遞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電商平臺購買商品後,應及時關注物流資訊,收貨時認真核對並妥善簽收快遞。如遇異常情況,要第一時間固定好證據並依法維權。

轉自|法治日報

來源快遞: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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