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印發《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規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租賃。
調整准入條件
新規調整了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准入條件租賃。按照國家相關要求,結合近年來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情況,取消原《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中“非當地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需在本地工作滿1年(含)以上,並繳納社保”的限制,符合准入條件非當地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與本地戶籍人群均納入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非當地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除需取得昆明市主城區公安派出所核發的居住證明外,其他准入條件與本地戶籍人群一致。
准入標準方面,目前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標準為:申請家庭在主城區範圍內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25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兩倍,人均財產(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所擁有的非住宅、車輛及儲蓄存款、股票、基金、債券、保險及其他資本投資)不高於15萬元,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名下工商登記註冊資金(資本)中的認繳出資額(含佔有比例)不得超過20萬元租賃。結合近年來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實際,新規將家庭人均月收入標準調整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過雲南省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3倍”,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調整為低於本地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60%,並取消財產及工商註冊資本的限制。
此外,《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辦法》明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滿足其他准入條件的同時,還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方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最佳化配租管理
《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明確了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兩種方式,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租賃。
一是首次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納入領取租賃補貼範圍,並將原有領取租賃補貼的城鎮低保家庭擴大到城市低保家庭租賃。二是同步將主城區租賃補貼計算公式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由原12平方米調整為按本地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60%計算補貼面積,每月每平方米補貼金額不變(1人戶每月每平方米補貼金額為12元,1人以上戶每月每平方米補貼金額為11元)。以補貼面積25平方米為例,按無房戶1人戶計算可領取的租賃補貼由原144元/月增加至300元/月,2人戶可領取的租賃補貼由原264元/月增加至550元/月。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保障標準的,按現住房建築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計算租賃補貼。
結合現階段昆明市分配工作實際,將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模式調整為: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家庭數大於房源數的,原則上實行搖號配租;申請家庭數小於房源數的,實行常態化分配租賃。
此外,將民政部門認定的年滿18週歲的孤兒、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物件、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散居困難歸僑僑眷、防止返貧監測物件等納入優先配租範圍租賃。同時明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物件,在當批次公共租賃住房搖號配租時,安排第一輪次選房配租。第一輪配租結束後再按常規程式,組織其他優先人群及非優先人群搖號選房。
結合現階段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實際,《辦法》明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承租人因行動不便及房屋質量問題等特殊原因需調換房屋的,可向專案產權(管理)單位申請調換本專案空置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可進行1次換房,滿足部分確有換房必要的承租家庭需求租賃。
完善退出管理
《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公共租賃住房退出管理機制租賃。
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充分考慮承租家庭實際困難,一是對被取消低保資格但仍屬於低收入家庭的承租人,專案產權單位應給予自停保之日起不超過三年的租賃過渡期,承租人可繼續租住所承租住房,租金標準按照昆明市分級定租相關規定核算租賃。過渡期滿後,嚴格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二是因收入不再符合保障條件,但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可遷入的,搬遷騰退期滿,可允許其繼續承租,並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為解決部分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未按程式退房並將個人物品遺留在公共租賃住房致房屋被佔用的問題,《辦法》首次提出承租人需指定物品處置人,承租人可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指定物品處置人租賃。
《辦法》新增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文書送達相關內容,明確可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產權(管理)單位在合同中約定送達方式,有效縮短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及運營(管理)單位對存在違法違規及惡意拖欠租金等情況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的騰退時間,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平善用租賃。(記者吳勁松)
來源租賃:昆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