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祛痘96%”未達效果 美容院被判退費
法院美容:量化承諾必須兌現
消費者花近萬元做祛痘美容,美容院白紙黑字承諾祛痘率將達96%以上,達不到此標準就退費美容。然而,接受完服務後,消費者發現效果未達預期,美容院卻以“效果尚可”“已有改善”為由拒不退款。日前,成都彭州法院審理了這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某美容院返還消費者支付的9800元服務費。
2024年1月,黃某為改善面部青春痘問題,與某美容院簽訂《祛痘美容協議書》美容。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某美容院為黃某提供祛痘服務,祛痘效果須達到96%以上,如果未達到約定標準,美容院將返還祛痘費用。
隨後,黃某按照約定支付服務費9800元,並配合完成了全部美容服務美容。
服務結束後,黃某面部痘痘情況雖然有改善,但與合同承諾的96%祛痘率相差甚遠,於是要求某美容院按照約定退還費用,某美容院卻以已投入人力物力提供服務、雖未達承諾效果但已有所改善、黃某未按要求進行護理等理由拒絕退款美容。
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後,黃某於2025年11月向彭州法院提起訴訟美容。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與某美容院簽訂的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美容。合同中寫明“祛痘率達96%以上”,屬於具體、量化、可檢驗的指標,是某美容院應當履行的核心合同義務。雖然祛痘服務效果可能因個人體質存在一定差異,但這不能成為商家不兌現書面承諾的理由。某美容院辯稱黃某未按要求護理導致效果未達標,但未能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認定某美容院提供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效果,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美容。該判決現已生效。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