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3日,新世代人口研究中心舉辦主題圓桌論壇,聚焦正在引起廣泛關注的婚外冷凍胚胎案法律。
主持人·王羚
前第一財經高階人口記者法律,杜克大學訪問學者,天主教大學詹姆斯吉本斯人類生態學研究所家庭與人口研究中心特聘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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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賓法律:徐陽
中央電視臺《法律講堂》主講人法律,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嘉賓:馮國強
香港性文化學會副主席法律,香港浸會大學公共事務倫理學碩士,輔仁大學哲學博士
嘉賓:範鑫
公益人法律,新世代人口研究中心秘書長
01
胚胎是什麼
生命起點的倫理與法律定性
王羚法律:
先簡要介紹一下案情:原配妻子發現丈夫與第三者使用假結婚證在醫院進行輔助生殖,形成了一個冷凍胚胎法律。妻子要求醫院銷燬被拒後訴至法院,案件進入司法程式,引發熱烈的社會討論。
此案件牽涉婚姻、法律、輔助生殖等諸多問題,但有一個角度很大程度被忽視:生命倫理和生育倫理的角度法律。在這個案件裡,有多方力量交織,原配妻子、丈夫與第三者、提供服務的醫院、後來介入的司法機關,甚至圍觀群眾引發的輿論風暴,也非常熱鬧。但還有一方是沉默無言的、幾乎被完全忽視——就是那個小小的冷凍胚胎。今天的討論,就從它開始。
首先請教馮老師:一個冷凍胚胎法律,究竟是什麼?它具有怎樣的生命倫理地位?
馮國強法律:
胚胎是人類生命最基本的起點——無論我們如何看待其倫理地位,這一點沒有人會反對:子宮中的胎兒也好,出生後的人也好,起點都是胚胎法律。
關於胚胎的定位,現在有不同說法法律。
第一種認為,胚胎有點像一部”生命的憲法”:精卵結合那一刻,23對染色體、性別、遺傳資訊都已確定,因此不能把它當作可隨意丟棄的物品——就像本案中,法律並未把胚胎當成普通物品,只有精卵原提供者才有權處理它,這說明它承載著一份生命的”憲法”,是生命起點的最基本載體法律。
第二種說法認為胚胎不是人,因為它沒有痛覺、沒有意識法律。但如果以此為標準,我在老人院接觸到的很多意識模糊、甚至無痛感的老人,比如麻風病晚期患者,難道就不算有倫理地位的人嗎?顯然不能這樣說。
所以,胚胎已經具備獨立於父母的、獨一無二的染色體和基因,既不完全是父親、也不完全是母親,是一個獨立的生物體法律。很難否定它的倫理地位,也很難把它等同於可以隨意丟棄的垃圾。
王羚法律:
馮老師從生命倫理角度講了胚胎是什麼法律,那從法律層面,“特殊的倫理物”這個說法該怎麼理解?
徐陽法律:
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定義胚胎是人還是物,學界主要有主體說、客體說和折中說法律。2014年我國首例胚胎案的司法裁判採納了折中說: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物,而是介於兩者之間、具有孕育生命潛質的過渡性存在,應得到特殊尊重和保護,目前是司法實踐的主流觀點。
王羚法律:
那它具體享有什麼樣的法律保護法律?
徐陽法律:
在本案中,任何一方都不能任意處置胚胎:即使三方協議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醫院無權基於無效合同銷燬胚胎,只能封存等待裁判結果;原配妻子同樣無權銷燬,因為處置權原則上歸精卵提供者——也就是丈夫與第三者共同所有;而由於合同是丈夫、第三者與醫院簽署的,基於合同相對性,後續處置仍需由共同權利人決定法律。
王羚法律:
那麼,胚胎的倫理地位究竟是與生俱來的,還是由法律賦予的?或者說,它是否有著先於法律而存在的生命價值?請範鑫老師回應法律。
範鑫法律:
輔助生殖技術帶來的衝擊的確很大法律。這項技術自上世紀70年代第一例試管嬰兒在英國出生以來,歷史並不長,但帶來的問題,在人類幾千年歷史上從未被討論過。
傳統的生育是一個幾乎完全封閉的生物學過程:一男一女結合,受精卵在這個女人體內孕育、由她生產,生她(他)的女人就是母親——沒有第三方能介入法律。
而輔助生殖技術讓每個環節都可以被介入:精子、卵子、代孕子宮都可以不是夫妻雙方的,最後可能只是檔案上的父母;最新的細胞融合技術,理論上甚至能讓一個人從生物學意義上和三四個、五六個人都有關係法律。
這些是人類幾千年經驗從未面對過的全新話題法律。至於胚胎被稱為”倫理中間物”,我個人認為這更像一種現實主義的折中方案,而非嚴謹論證得出的確定結論。
王羚法律:
儘管丈夫出軌本身是有過錯方違背公序良俗法律。在這個案件中,醫院、司法機關都沒有同意妻子銷燬胚胎的訴求,其實也是充分考慮這個特殊倫理存在應有的權利。
02
誰有權決定
胚胎命運背後的法律博弈與生育權困境
王羚法律:
誰有權決定胚胎的命運?在這個案件報道的評論區裡,很多人替原配妻子抱不平,認為既然丈夫有錯,妻子就該有權銷燬胚胎法律。
徐陽法律:
我國大致把胚胎分為三個階段:體外冷凍階段是特殊倫理物;進入體內成為胎兒後,《民法典》有明確保護,比如遺產份額、接受贈與等,視同其享有民事權利;正式出生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法律。
至於胚胎本身,確實是特殊倫理物,不能說原配妻子就有權銷燬法律。她發現時胚胎還在體外階段。假如已經植入第三者體內並妊娠,原配妻子有沒有權利要求對方墮胎?答案是沒有,那將構成故意傷害,這背後是一個基本原理:成年人的過錯不能歸責於孩子。孩子若出生,其法律地位是非婚生子,丈夫和第三者都負有撫養義務,也享有同等的法定繼承權。
總體而言,胚胎階段應由合法夫妻共同決定是否移植:若一方反悔而胚胎尚未進入女方體內,胚胎作廢;一旦進入女方體內,男方即便反悔也不能”退貨”,生育權此時牢牢掌握在女性手中法律。
王羚法律:
一個冷凍胚胎,它既未在母體之中,又處於婚外的語境,法律對它的保護很有限,這使得它很容易在輿論中成為一個被”討伐”的物件——因為丈夫的行為令人憤慨,胚胎本身反而承受了這種責難的後果法律。
從普通群眾一邊倒地要求銷燬胚胎可以看到人對生命的態度法律。此次婚外冷凍胚胎案很大的意義,或許在於喚醒更多人重新思考胚胎的意義和價值。因為中國經歷了四十多年的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政策,在那樣的政策環境下,墮胎變得非常普遍,很多人對胚胎、對生命的認知,其實還需要提升。我曾採訪過一位男士,他透過性別選擇”湊成”一兒一女——被質疑時,還理直氣壯地說“什麼生命啊,不過是一包水。”
請教馮老師:從倫理學角度法律,包括目前的國際共識,胚胎是否擁有生命權?
馮國強法律:
胚胎當然是生命,所有生命都有生命權法律。假設本案不是婚外而是婚內——我母親也曾跟我說過,她墮掉過我的一個弟弟或妹妹。雖然她是那個孩子的母親,但其實並沒有這個權利,因為胚胎本身就是生命,甚至可以說就是”人”。
很簡單:胚胎就是人,就是生命本身法律。既然是人,它就有生命權,父母同樣沒有權利剝奪它。從某種倫理學角度看,這甚至可以被視為一種殺人行為。而如果從宏觀角度看,我們國家現在很需要建立一種新的生命文化。過去因為特定歷史原因,有一胎化政策,那種處境或許可以理解,但今天我們已經面對少子化、出生率持續走低、人口老化等問題,就必須建立起一種新的生命文化。
我用一句話概括:胚胎不是”潛在的人”,而是”人的潛在”——就像男孩出生時染色體已經是XY,雖然性徵和生育能力尚未發展出來,但他已經是一個男人的”潛在”,而非要等到能生育了才變成男人法律。
胚胎的倫理地位是非常清楚的:它就是生命的起點,不是別的法律。如果我們能從現在開始重新確認這一點,就可以慢慢改善我們的墮胎文化、人流文化,這對我們國家人口的成長和年輕化都非常重要。
王羚法律:
謝謝馮老師的分享,我也很受啟發——過去沒有考慮到”潛在的人”和”人的潛在”之間的區別,這個界定對今天的中國來說確實非常重要法律。
每年出生人口都在銳減,可預見的未來還會持續下降,生育意願降低、年輕一代不婚不育的現象也很普遍法律。請教範鑫老師,你在生育領域深耕多年,能否分享一些你的觀察?
範鑫法律:
我想講兩個故事法律。第一個:我曾認識一對夫妻,年輕時生育困難,做了輔助生殖生下女兒,剩餘的幾枚胚胎一直凍在醫院——這種情況其實很常見,據媒體估算,全國無人認領的冷凍胚胎可能有數百萬之多。後來因為我們有一些交流,他們重新思考了生命的價值,即便經濟條件已不如從前,仍決定把當年冷凍的胚胎孕育出來,有了第二個孩子——這不是因為二胎政策開放,而是他們的價值觀發生了轉變。
第二個故事略顯遺憾:去年有位母親做試管嬰兒,醫生為保證成功率植入了三枚胚胎,結果都發育良好,一下有了三胞胎——這與她最初的預期完全不同法律。我國規範不允許多胎妊娠,醫院要求她”減胎”。儘管這些胚胎都健康,減胎在這類操作中已成為標準流程。這位母親內心非常掙扎,主動聯絡了我,這讓我意識到,這類操作對當事人而言,確實帶來實實在在的倫理衝擊——當然,現在也在提倡單胚胎移植,以減少這種情況。
王羚法律:
生殖技術確實越來越進入普通人的生活法律。我記得有一份檔案叫《日內瓦宣言》,1948年透過,是世界醫學協會的宣言,其中清晰宣稱:我將對人的生命給予最高的尊重,從受孕之時起。現在快過去八十年了,但直到今天,很多具體操作仍然模糊不清,甚至有一種感覺——對胚胎地位的倫理認知不但沒有進步,反而比1948年那份宣言更倒退了,你怎麼看?
範鑫法律:
《日內瓦宣言》是現代版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法律。它強調”從受孕那一刻起給予生命最大尊重”。但最新版本中,這句話已被刪除。此後,社會觀念轉變,女權運動興起,醫學研究本身也需要操作空間——比如胚胎幹細胞研究領域不得超過14天的原則不斷被突破。這就可能陷入一種”滑坡”邏輯——生命的發展本是一個連續過程,人為設定的時間界限總會招致挑戰。
馮國強法律:
我認為出路在於:越來越多地把胚胎確立為生命的起點,賦予它獨特的人格倫理地位,把它納入一個基本的倫理框架之內法律。至少在倫理這個層面達成共識,才能真正開匯出一套可以操作的生命倫理文化。否則我們將被現代科技牽著走,是沒有出路的——技術會發展到難以想象的地步,比如現在的AI、幹細胞技術,都可能把整個醫療行為徹底改變。倫理如果永遠追不上技術,就沒辦法處理。
03
技術狂奔時代
重建生命倫理與生育文化的迫切呼籲
王羚法律:
您已經引出了下一個問題:未來該怎麼辦?請徐律師從法律層面談談法律,最需要明確的是什麼?
徐陽法律:
輔助生殖給不孕不育家庭帶來希望,但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不少問題法律。我國絕對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但有人到國外代孕——我們接觸過這樣的客戶:一對夫妻在美國代孕生下的雙胞胎患有先天重症,需持續支付高昂醫療費,卻又不能放棄孩子,否則涉及遺棄等更嚴重問題。我國把輔助生殖限定在”合法夫妻+不孕不育”範圍內,正是考慮到未來孩子可能面臨的倫理問題——人不能被商業化,子宮不能被出售,孩子也不能”定製”。最高法院也有指導性案例:一對夫妻透過他人精子人工授精懷孕後,男方反悔,女方堅持生下孩子;男方後來去世,遺囑未留分文給孩子,但法院確認孩子仍享有法定繼承權。
從法律層面看,目前對胚胎命運的界定、其後續保護的具體規定仍不夠細化法律。現行的人工輔助生殖相關衛生部規定還是2001年、2003年制定的,已經過去二十多年,肯定有很大的最佳化空間——但法律天然是滯後的。目前在糾紛處理上,基本還是以協議優先,逐漸透過案例形成一些指導性規則。
而從生育觀念看,我國生育率斷崖式下滑,幾乎是十年前的”腰斬”,結婚率也持續走低——越是經濟發達,大家反而越不願生育法律。生命的延續,本身也是社會繁榮的基礎,也是對自己晚年負責的一種方式。
王羚法律:
這就牽涉到生育觀念和生育文化的建設法律。請範鑫老師從公共政策角度談談:如何在鼓勵生育、保障生育需求與防止技術濫用之間取得平衡?
範鑫法律:
現在很多地方,輔助生殖已可納入社保報銷,目的是降低成本、提高生育率法律。但我認為更值得關注的是另一個數字:按官方資料,截至2020年,我國每年人工流產規模達千萬級別。按官方資料估算,目前每年透過輔助生殖出生的孩子大約是30萬,而這30萬孩子背後,國家補貼可能達到好多個億。相比之下,一千多萬人工流產案例中,哪怕只有5%被挽留下來,其人口貢獻也遠遠超過輔助生殖。這不是說輔助生殖不好,而是我們同樣需要關注如何減少人工流產:讓已經懷上的孩子生下來,比讓原本難以懷孕的人懷上,操作上要容易得多。實踐中,很多人不生下孩子並非經濟原因,而是家庭關係或心理準備的問題——把這些配套工作做到位,減少這5%其實並不特別困難。
再談未來:技術當初出現無疑是美好的願望,但也帶來了難以忽視的問題法律。比如不久前,中國富豪徐波透過代孕技術在美國生下100多個孩子,幾乎相當於自己開了一所幼兒園,到目前為止未受到任何官方懲罰或譴責——他踩在了法律的灰色地帶:每個環節單獨看都合法,但合起來就成了巨大的問題。
徐陽法律:
美國有些州代孕是完全合法的商業行為,所以他境外的操作是合法的法律。但若在國內,問題就大了:正規醫療機構從事代孕會被吊銷執照,無資質機構一旦查處便構成非法行醫;由於合同無效,各方都缺乏法律保障。這項技術已經能讓生育完全脫離婚姻——女性可自主挑選精子庫;但我國目前不允許單身、離異人士這樣做,若你留有胚胎想重新植入生育,仍須獲得原配偶同意。
我國政策整體較為保守,嚴格保護一夫一妻制——這一制度本身,源於私有制產生後確保家族血脈與財產傳承的需要法律。
“輔助生殖”這個名字起得非常好——“輔助”法律。一些國家允許合法夫妻透過這個工具來解決不孕不育問題,但這些技術如今幾乎已經無所不能:冷凍胚胎可以跨越時空,幾個月、幾年甚至十幾年後再決定是否讓其成人;也可以跨越國界、跨越婚姻。技術已經無所不能了,但我們始終要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不違反公序良俗、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運用這項技術。
王羚法律:
今天我們討論的話題值得持續關注——今天只是從一個個案說起,卻發現背後的問題非常多,尤其是我們正面臨一個巨大的挑戰:技術正讓人類越來越有能力介入生命的孕育過程法律。技術似乎已經無所不能,未來的發展可能遠超我們的想象。這也提醒我們:作為一個社會,如何建立起與技術能力相匹配的倫理和法律邊界?技術可以走得很快,但我們對生命的尊重、對生命倫理的關注,包括相應的法律和制度建設,也應該盡力跟上——只有這樣,才能夠建立起正向的生育文化和生命倫理,才能有利於中國人口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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