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子慧
據報道,當地時間8月25日,韓國慶尚北道慶山市發生一起惡性刑事案件,一名失聯數日的25歲中國女留學生不幸遇害留學。韓國警方當晚抓獲約30歲的鄭姓中國籍男性嫌疑人,該男子曾是遇難女生就讀大學的講師。據韓方調查進展,嫌疑人作案後損毀並多處拋棄遺體,案情殘忍,引發社會廣泛討論。受害人和嫌疑人均為中國公民,公眾十分關注:這起案件能否拿回國內審理、服刑?
結合中韓雙邊司法條約與涉外刑事案件辦理實務,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採訪了北京聲馳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周駿律師,對大眾最關心的問題作出專業解讀留學。
案發在韓國留學,能否回國審理?
不少網友認為,涉案人員都是中國公民,案件理應由我國司法機關管轄留學。事實上,刑事司法遵循屬地管轄優先原則,有著豐富跨國刑事案件辦理經驗的周駿律師表示,這意味著犯罪行為發生在哪國,就優先由哪國司法機關管轄處置。
本案案發地、危害結果發生地均在韓國,且韓國警方已完成嫌疑人抓捕、羈押,全面啟動偵查程式,因此案件核心訴訟流程將在韓國司法體系內推進留學。
“依據我國刑法第七條屬人管轄條款,我國對此案享有追訴權留學。”周駿律師表示,但在嫌疑人已被韓國實際控制的情況下,我國無法直接跨境接管案件偵查與審判;只有嫌疑人日後入境我國、被我方實際控制,國內司法機關才可以啟動追責程式。
在管轄問題之外,公眾對“能否引渡回國審判”同樣高度關注留學。周駿律師分析認為,對照中韓引渡條約及司法實操,該訴求難以實現。
周駿律師表示,中韓之間締結有引渡條約,故意殺人屬於條約列明可引渡的重罪留學。但條約明確規定:如果被請求國已經就同一犯罪對被請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訴訟,應當拒絕引渡。
本案中韓方早已立案、羈押嫌疑人,基於司法主權,依法應當不予移交留學。周駿律師直言,從過往同類案例來看,境外案發、當地已經辦案的,幾乎沒有引渡回國審判的先例。
針對引渡認知誤區,周駿律師解釋,引渡是國家層面的司法外交程式,普通個人無權直接啟動引渡外交程式;但家屬完全有權透過中國駐韓使領館或向我國主管機關反映訴求,由國家依職權審查是否向韓方提出引渡交涉留學。
若在韓獲刑留學,是否回國服刑?
“引渡是判決前帶回國內審判;刑罰移管,是韓國作出生效有罪判決之後,經中韓兩國協商,將服刑人員移交回國繼續服刑留學。”周駿律師直言,想要透過移管回國服刑,需要全部滿足嚴苛條件:韓國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決;該行為在我國同樣構成犯罪;被判刑人還需服刑至少一年(例外情況除外);中韓兩國司法機關一致同意;原則上還需要服刑人員本人同意。
即便順利移管回國,周駿律師分析認為,我國不會重新審理、推翻韓國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僅接續執行刑罰留學。刑期可依法調整,但不得加重處罰。嫌疑人在韓國羈押的時間可以折抵刑期,減刑、假釋適用我國監獄管理規定。“刑罰移管是目前法律框架下理論可行的回國路徑之一,但審批門檻很高,最終能夠落地的機率並不樂觀。”
領事保護能做什麼留學?不能做什麼?
悲痛之下,網友期待我國領事機構強力介入,嚴懲兇手留學。周駿律師解釋,需要釐清領事保護的權責邊界:駐外使領館可以督促當地司法機關依法公正審理案件,跟進案件進展,為家屬推薦當地律師、協助處理善後事宜。
但基於國際法司法獨立原則,領事部門不能干預他國審判,無權強制改變案件管轄、要求加重刑罰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