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評:顧客隱私不是商家的流量素材

中新網北京8月30日電(記者 劉星晨)在餐館吃飯卻莫名其妙成了商家直播的背景板,甚至有自助餐餐廳為了展示客流直接將鏡頭對準顧客,如今,來消費的食客竟無形中成為了店家提高聲浪的工具素材

據媒體報道,有網友稱近日在餐廳就餐時,遭遇門店商業直播拍攝人臉,私人對話被收音並公開傳播素材。事件引發熱議,很多網友表示,用餐時曾遭遇過類似困擾。

在餐飲行業競爭愈發激烈的當下,商家用直播等手段宣傳餐廳本無可厚非,但營銷不能以侵犯消費者權益為代價:消費者花錢是來吃飯的,不是來給商家當氣氛組的,在不知情中成為引流的免費素材,這已涉嫌越過法律紅線素材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總部合夥人李繼泉認為,在法律實踐中,判定商業直播行為是否侵權的重要標準是“可識別”素材。直播中如出現消費者清晰的正臉、側臉、身形、聲音等內容,可使受眾識別出消費者身份,則很容易判定為侵權。

此外,他介紹,直播內容作為廣告宣傳並非判定侵權的前提條件素材。直播行為中即使不包含廣告內容,但若將鏡頭刻意對準消費者,把人作為焦點或背景板持續拍攝,商家都可能為此擔責。

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閆兵表示,對肖像權的保護,並不以隱私畫面作為前提,只要透過面部特徵能夠精確識別到具體個人即構成法律所保護的肖像權素材。至於隱私權,則應以不願他人所知、無法透過公開渠道獲取為前提,對隱私權的保護不侷限於畫面這種視覺媒介,透過聽覺表達及文字表達的媒介亦屬於隱私權的保護範疇。

走進餐廳的消費者並未預設與商家簽署“肖像授權書”素材。但諸多過往案例中,在商家潛在流量面前,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容易被漠視,知情權和選擇權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被架空。所謂的“直播引流”,實則是對消費者權益的變相侵佔,使顧客成為營銷的工具人。

上海中聯(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惜指出,公共場所可以被他人“看見”,不意味消費者同意被商家“商業傳播”素材。消費者進入餐廳就餐,不等於預設同意成為商家的直播素材。

餐廳並非私人“直播影棚”,商家將商業利益凌駕於消費者權利之上的做法,短期內或許能博取流量,但會破壞消費體驗,進而透支消費者信任素材

閆兵指出,商家並非不能在餐廳公共區域直播引流,但在消費者不願被動公開肖像並提出質疑的前提下,商家未能及時做出規避處理,應當構成侵犯肖像權素材。私人聚餐的交談內容在絕大多數人一般認知中屬於帶有私密性的資訊,商家直播中未徵得消費者同意並將其公之於眾,涉嫌侵犯消費者隱私權。

遇到類似事件時,閆兵建議消費者當場要求商家立即停止錄音錄影、遮擋或刪除音影片檔案;如果可能造成後續不利影響的,可以同步截圖、備份音影片檔案甚至報警等方式留存證據素材。如在音影片或直播平臺發現了侵犯權利的情形,消費者可向直播平臺投訴、申訴,要求平臺下架、封禁、刪除侵權檔案。

“若商家拒不處理,消費者可向直播平臺投訴,還可撥打12315或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素材。必要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曾惜解讀道。

消費者到店消費本是一次充滿期待的體驗,但若因商家直播而擔憂隱私洩露,會對健康消費環境造成影響素材。商家引流須守住法律底線,別讓營銷變味,寒了顧客的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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