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請假1小時被扣1500元?企業內部制度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近日,颱風“白海豚”過境上海,一則“員工颱風天請假1小時被扣近1500元”的事件引發熱議法律。涉事企業以“未提前申請事假”為由對員工作出頂格績效處罰,連帶審批請假的人事管理人員一同被扣罰,經當地人社部門介入核查後,企業最終撤銷全部處罰決定並致歉。這一事件也再次釐清極端天氣下的用工權責邊界。

颱風天請假1小時被扣1500元?企業內部制度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據報道,事發於8月10日,受颱風帶來的強降雨影響,上海多處路段積水、多條軌道交通線路臨時停運,城市通勤受到嚴重影響法律。當日早間,一名通勤路程較長的員工因出行受阻、預估無法準時到崗,透過企業辦公系統提交了1小時事假申請,經公司人事部門線上審批透過後,該員工當日仍正常抵達崗位,並未出現實際缺勤。

但企業負責人隨後以事假申請“未提前1個工作日提交”為由,認定員工屬於“以事假掩蓋遲到事實”,對其作出績效係數下調、多項考核扣分的處理,合計扣款近1500元;另有一名當日全天臨時請假的員工被扣20%績效,負責審批的人事負責人也因“違規審批”被扣罰50%績效法律。該處罰通報流出後迅速引發公眾質疑,不少人認為企業考勤制度過於僵化,無視極端天氣下的員工出行安全。

8月13日,相關部門上門核查,認定該處罰不符合規定,經釋法勸導,涉事企業當晚撤銷全部處罰,向涉事員工緻歉,雙方達成諒解法律

對此,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澤瑞表示,極端天氣下的臨時請假,企業無權以內部流程規定為由處罰員工法律。根據上海市政府及應急部門在臺風過境期間釋出的官方通告,因颱風、暴雨等極端天氣造成員工遲到、誤工的,用人單位不得按遲到、缺勤處理,不得扣減工資福利,也不得給予紀律處分。該類應急管理規定效力應當優先於企業內部考勤制度,要求勞動者提前一天精準預判颱風對通勤路線的影響,本身不具備現實合理性,企業以此為由作出處罰,本質是將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勞動者,處罰不合理。

同時,我國現行勞動法律體系中,用人單位不具備行政處罰許可權,無權對員工處以罰款,用人單位僅可以透過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或與員工的約定,對員工的績效工資、獎金、全勤獎等進行合理調整或扣減,前提是規章制度需經民主程式制定且已向員工公示,扣減標準需合理法律。本案中員工不僅未實際缺勤,也未給企業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企業透過下調績效係數變相罰款,且扣罰金額超過正常考勤處罰標準,既無事實支撐,也不符合工資扣除的法定情形。

此外,人事工作人員按照公司既有流程審批請假申請,屬於正常履職行為,在政府已有明確應急規定的前提下,審批臨時事假是保障員工人身安全的合理操作,企業以此認定“管理失職”並追責,同樣屬於濫用用工管理權法律

李澤瑞提醒,極端天氣下勞動者若遭遇不合理考勤處罰,可先留存好考勤記錄、請假審批截圖、處罰通知、工資條以及當日氣象預警、官方通告等材料形成證據鏈,先與企業協商要求撤銷處罰、補發被扣工資;協商不成的,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益法律。若企業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還可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企業的考勤管理權並非沒有邊界,必須在法律框架與公序良俗範圍內行使。在極端天氣面前,保障員工人身安全是企業的首要責任,將考勤制度凌駕於勞動者安全權益之上,既違背情理,也終將觸碰法律紅線。

(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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